蘇位榮/ETtoday副總編輯、資深司法記者
花防部前少將韓豫平挪用2880元加菜金,被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定讞,這件案子引起立委關注,也罕見地驚動院檢,連最高法院院長吳燦都私下抱怨貪汙治罪條例過苛,促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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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回應,將著手修法。對於刑法瀆職罪和貪汙治罪條例之間條文重疊和情輕法重的情形,一併討論。修法固然可徹底解決問題,但修法時程太久,緩不濟急。
解套的三條路
韓豫平案要解決,除了修法之外,還有三種司法途徑,第一是聲請再審,第二提起非常上訴,第三提起裁判憲法審查。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再審的條件必須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也就是說,法院的確定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實有誤,如果不給予糾正,將與正義有違,那麼當事人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聲請再審,如果法院准許再審,這個案子就有「起死回生」的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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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函釋 再審勝負關鍵
媒體報導,花蓮高分檢打算為韓豫平提起再審,已發函給國防部,要求國防部就加菜金定義、使用範圍、軍眷定位等回覆法律意見。國防部的回覆意見,將成為韓豫平案未來能否翻案的關鍵。
韓豫平當初被檢察官追訴和法官判決有罪的重要理由,是推定韓豫平違反國防部訂頒的「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長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認為軍眷等民間人士的餐費,不可用加菜金支付,國防部主官舉辦的團體餐敘,若有軍眷或民間人士在座,就不可用加菜金支用。
韓豫平奉指揮官之命作陪參加的這場餐敘,在座有指揮官、政戰主任及其來花蓮遊玩的妻兒三人(軍眷)在場,韓豫平核銷餐費指示下屬用「漢光演習」有功單位團體加菜金核銷。法院認為,韓豫平用的是漢光演習加菜金,受領對象必須是國防部所屬機關和部隊,不能提供給民間人士,整個餐會有六人,餐費共5760元,其中三人是民間人士,當中有2880元不得使用加菜金支付,因此認定韓豫平核銷餐費不實,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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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國防部及國軍團體經常用內含加菜金的伙食費來支付民間人士或軍眷參與的團體餐敘,諸如與記者餐敘。韓豫平案若要解套,國防部僅須再發函釋,對加菜金的定義重新解釋,有了新內規,構成新證據新事實,開啟再審程序就不難了。
非常上訴不易成功 最高檢陷兩難
另外,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也是一條路,但非常上訴的要件很嚴格,不易成功。非常上訴是對於判決違背法令的救濟程序,目的在統一法令的適用。如果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沒有錯誤,審判程序也不影響判決結果,提起非常上訴就會被最高法院駁回,因此,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必須審慎,要有十足的把握,否則只是被法院打臉。
法院審理時,韓豫平不認罪,法官縱使想幫他減輕刑度,只能用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情節輕微,不正利益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而無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為由二次減刑,最後,法官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四年半徒刑。從法律規定看來,法官不算重判,整個審判程序和適用法律,也沒有違誤,若要提起非常上訴,除非燒香拜佛碰上佛心法官,否則成功機率不高。
裁判憲法審查機率大 但耗時甚久
最後,再來看今年一月四日施行的裁判憲法審查新制。這個制度的特色,大法官除了釋憲外,也可以就個案進行「裁判憲法審查」。也就是說,個案的判決如果抵觸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規範,大法官除了作出違憲解釋,也可就個案實質審理,廢棄原確定判決,發回法院重新審理,進而翻案,因此外界戲稱憲法法庭是「第四審」。
韓豫平核銷餐費2880元被依貪汙罪判刑四年六月,從憲法的眼光看,違反了罪刑不相當、比例原則,整體看來,這個案子是核銷餐費會計作業的問題,頂多是行政不法,還不至於到刑事不法,就算構成刑事不法,被告有沒有貪汙罪的不法意圖?還是只是構成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整個判決中沒有看到完整的討論,加上現行的貪汙治罪條例對於不法所得的金額,沒有就法定刑作層級化規範,貪汙一元和貪汙一億元都是判同樣的刑度,有違憲之虞,更是突顯判決結果的荒謬。
裁判憲法審查是一條可走的路,但現在大法官忙翻天,新制施行以來,案件爆增,韓豫平就算插隊,憲法法庭短期間也無法作出判決。
情輕法重案件太多 眼睜睜看著違憲法律
韓豫平雖然被重判,但他也算幸運。他的抗議,獲得國會和媒體的關注,保守的司法機關開始正視失衡的判決。然而,除了韓豫平,其他不計其數的貪汙案被告,受到不符比例原則的判決,因此家破人亡,人生道路驟變,心中滿腹委曲,只因為他們曾經走錯過一小步,就要面對不符比例的撻伐,墜入深淵。
讓天秤歸於平衡 回歸良心與良知
前陣子最高檢察署召開法律座談會,針對公務員詐取小額加班費、差旅費、休假補助費案件,統一法律見解,不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改依刑法詐欺罪偵辦,這是在修法緩不濟急的情況下,難得且難為的衡平做法。公務員報加班,到底算一個小時還是兩個小時,動輒判三五年徒刑,這種罪刑不相當,情輕法重的小案,竟然佔檢方偵辦貪汙治罪條例的大宗案件量,怎麼說都不合理,但貪汙治罪條例在「貪汙」兩個字之下,沒人敢修敢碰,若是勇於任事,還可能被詆毀為特定官員或民意代表護航。頂著正義大帽的司法人員,至此根本是矯枉過正,不知民間疾苦。
以上論述都是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然而司法程序畢竟緩慢,對於這樣情輕法重、修法緩不濟急的情況,倒是可以考慮由總統行使赦免權,赦免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的特別權力,總統可以針對個案赦免,以免人民因法律不合時宜、無法處理或時空環境改變的特殊救濟與衡平,過去有許多的赦免案,如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等,被判刑後,皆因法律規範與社會現實落差,總統諭令特赦才解決問題。
赦免畢竟是行政介入司法,不能多用,而韓豫平案突顯的是貪汙治罪條例問題太多,正本清源之策,徹低省思貪汙治罪條例這部法律應該如何修正,不要讓審判者背負黑鍋充滿愧疚,也不該受審者含冤哭泣,而是要讓天秤歸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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