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仁宏/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您的車位被別人亂停佔用了,您怎麼辦?高雄市一名鄧姓民眾租了停車位,卻被張男佔用2天,他不滿而在張男車輛擋風玻璃上留字條,寫著「是不是你爽就好 ,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有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張男看到字條後到警察局報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字條內容已具有加害他人財產之恐嚇意味,足以令一般人感受財產安全受威脅,判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您認同法官自由心證認定違法停車者會心生恐懼的判決嗎?受害人變成恐嚇罪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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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幫壞人欺負好人? 自由心證違背社會客觀認知
這件判決經媒體報導後引發熱議,有網友留言表示「在台灣真的不要臉的活的最爽,還有法律保障」、「法官整天幫壞人欺負好人」、「法官心證真的很偉大」等等。
平心而論,本判決引發民眾議論,在於判決和民衆的認知有相當落差,自己的車位被別人佔用了,自己是被害人,只留下字條竟然變成恐嚇罪。被害人為防止、排除其佔有車位的表示,是符合權利行使的比例原則。至於字條中「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是否「已具加害他人財產之恐嚇意味足以令人感受財產安全受威脅」,有待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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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被佔用二天 留字條警示 何來恐嚇?
以佔用車位者已佔用二天,被害人依法本得請求除去,或未來再有妨害其使用車位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除非佔用車位者想要「再佔用」,才可能「被鎖起來」,否則根本沒有受恐嚇意味及財產安全受威脅。深言之,被害人以預告未來鎖車方式,保護並行使其權利,衡酌雙方法益,符社會期待的比例原則,難謂以再次佔用車位時鎖車之言詞,客觀上,對此種不尊重他人權利而佔用之人,將因此而心生恐懼。法院判決認定被害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之虞之留言,構成恐嚇罪,難怪引起網路炸鍋,社會議論直呼恐龍法官作恐龍判決。
法官自由心證並非恣意妄為 恐龍法官思維傷害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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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還批評鄧姓民眾「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溝通,竟以上開字條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所為實有不該」。更是令人費解?一位亂停佔用別人車位,也不留電話號碼,一停就是二天,如何要被害人理性和平溝通?法院體恤佔別人車位的告訴人,對於被害人停不到自己車位,增加了許多不便及困擾,對其權利受侵害及保障視而不見。
法官的自由心證是該尊重,但是並非恣意妄為,而必須依法理情為之。本案判決引發關注,是非曲直為何?建議被害人提出上訴,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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