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名軾/自由業
8月6日將進行眾所矚目,有關國會改革的憲法法庭實體辯論。此場世紀大辯論對於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發展而言,將具有嚴肅且深刻的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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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之「實然」與「應然」
有關憲政體制之規範可分為「實然面」與「應然面」兩個層次加以分析與檢視。在「實然面」上,乃根據現行《憲法》之規範做出法條解釋與爭議解決。就「應然面」而言,則是期許大法官可以本諸民主憲政之體制與法理,從更加宏觀與前瞻的角度,為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長治久安之發展做出貢獻。
目前修憲門檻過高,現實上很難期待透過此方式達到改革目的。但若能透過大法官釋憲方式,則可能達到間接與實質修憲的目標。基於此,大法官對於憲法的「解釋權」或可成為現階段解決修憲困境的一種變通方式。
釋憲超越性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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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體制面」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就形式而言為五權分立制,但能否本諸對憲政法理之解釋,達到實質上三權分立的目的,則是台灣目前所面臨的第一個憲政課題。
現行五權政府下,考試與監察兩院功能不彰且權責不符,早已為多方所詬病。當初孫中山先生設計的《中華民國憲法》乃基於「權能區分」之法理,在國民大會有權,總統及五院有能的制度設計下所產生。當初修憲廢掉國民大會後,整個憲政體制與法理早已脫離孫中山先生設計之初衷,五權憲法早已名存實無亡。個人認為,與其狗尾續貂,不如大刀闊斧,藉由釋憲以達到建立憲政慣例方式,為目前最可行的改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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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理面」而言,民主憲政有三大法理,分別為人民主權、權力分立,與監督制衡。除了7月10日憲法法庭所作暫時處分裁定時所揭櫫的「權力分立」之法理外,就政府體制運作而言尚有「監督制衡」之憲政法理。且此兩法理應該是相輔相成,相互為用。
此外,基於「人民主權」之概念,個人認為,「民意監督」也應成為此次對憲法法庭辯論中,作為體現「人民主權」法理不可或缺之一環。
憲政的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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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相符與監督制衡乃憲政體制運作之基本且主要的法理,有權力者理應接受監督,權力愈大者,被監督的密度就應更大。但我國的憲政設計卻反其道而行,擁有最大憲政權力的總統,不僅只要被「相對多數」的少數民意就可選上。尤有甚者,選上後即可在毫無節制的權力結構下,享有無上的權力。
藉由任命行政院長,乃至擁有司法、考試、監察等三院院長等重要職位的提名權,直接或間接來掌控國家的重要權力,極為不合理。現在的賴清德總統藉由在總統府設立「委員會」的方式,以總統擔任召集人,以各部會首長為其成員,在「實質影響力」運作下,間接來掌擴行政權。
如此一來,總統就可以成為毫無節制的「超級」大總統。以前蔡英文時代還需要「完全執政」才能享有廣泛的權力,現在賴清德透過在總統府下設置「委員會」的方式,在蔡英文之前執政的基礎下,即便是「少數政府」的情況,也可以達到類似「民主獨裁」的目的。
除前述總統職權的不合理設計外,作為民主憲政很重要的兩大輔助性功能,即司法與媒體兩權,在現行體制下也遭受到執政者有意的操控,讓台灣的民主憲政更加遭受到侵蝕。在司法權部分,檢察機關屬於行政權可以直接掌控的範疇,司法機關也可透過對於司法院長的提名權而具有影響力。且利用司法機關內部在人事上升遷與考核的權限,相當程度可能影響法官對於審判上「內在獨立性」之心證。
在媒體方面,政府透過NCC可以掌控廣播與電視等媒體的審查,進而具有影響媒體自由公正報導之可能性。數位發展部之成立更將政府審查的範圍,得以延伸到人民在網路等數位媒體上。
建立可長可久的憲政慣例
目前待審查的國會改革法案中,對於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乃至接受政黨質詢之規定,的確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強化對於總統「監督制衡」的功能。倘若憲法法庭率爾以違反「權力分立」為由來加以否決之,恐將面臨社會輿論對於現行體制對總統權力缺乏「監督制衡」的質疑。
在國會調查與聽證權部分,此乃西方民主先進國家中國會所固有之權能。我國雖在五權憲法中將部分權限劃歸監察院,但如前述所言,現行五權憲法已失去當初憲政體制設計之初衷,加上後來經過多次修憲,更是早已不符民主憲政秩序應有之法理。透過釋憲方式讓國會真正擁有完整的權能,這是現階段透過修憲方式,可以迂迴轉進達到實質憲改目標的捷徑。
其他在人事同意權與藐視國會罪等方面,也應該在「權力分立」與「監督制衡」兩大憲政法理中來做出權衡性判斷。而非單就片面角度即輕率做出違憲審查的結論,以免讓外界感覺有明顯政治力介入之質疑。
結語
綜上所述,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其實根本不符合所謂自由民主憲政之體制與法理。人民應該以更高層次的標準來檢視與期待此次的憲法法庭之違憲審查,或許不見得能夠期待此次的大法官審查可以達到理想預期的目標,但至少可以留下一個歷史的足跡與見證,以作為下次繼續努力改革的的基礎與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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