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家儂/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中華城市管理學會理事長
近年來,隨著國土計畫的推行,我國對農地的使用規範更加嚴謹,其中農業區的劃設主要分為農1與農2兩類。這種分類旨在依據土地的自然條件、農業生產潛力及永續發展目標,對農地進行合理利用與保護。然而,針對農業發展權移轉的推動,是否符合國土計畫的核心精神,成為一個亟需討論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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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國土計畫中劃設的農1與農2地區,對農民的財產權本身並無直接影響。農地的主要功能是進行農業生產,而這些規範在本質上只是為了引導土地朝向最有利的使用方式,實現農業發展的最大效益。同時,農業區並不存在都市計畫中「容積發展權」的概念,也就是說,農地的價值並非以發展為其他用途為基礎,而是以其農業生產功能為核心。因此,農業發展權移轉的推動實際上是對農地功能的一種重新定義,其影響不僅限於個別土地的使用,還可能對整體國土規劃與土地管理體系帶來顛覆性衝擊。
農業發展權移轉的核心邏輯在於,允許農地所有者將其土地的發展權益移轉至其他區域,這意味著農地的功能不再僅限於農業生產,而被視為一種可交易的資源。然而,這樣的概念與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的基礎精神存在重大矛盾。國土計畫強調土地的功能劃分與使用管制,目的是確保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與空間秩序的合理維持。一旦允許農地的發展權移出,其後果可能是無法挽回的。農地一旦失去其原有的農業用途,將難以恢復,而土地的整體管理秩序也可能因此遭到破壞。
更重要的是,農地發展權的移出會使該土地永久失去變更的機會。換言之,這塊土地的農業價值不僅難以被恢復,其在未來國土計畫調整中的靈活性也將大幅下降。這種不可逆的損失,不僅會削弱農民的財產權保障,還會對整體國土規劃的調整能力造成長遠的限制。國土計畫的核心目標是實現土地的永續利用與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農業發展權移轉則可能導致土地資源的過度開發與不當利用,進一步削弱土地的公共屬性。
綜觀以上,農業發展權移轉並非單純的土地交易或資源再分配問題,而是涉及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管制、農民財產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實現的多重挑戰。在當前的國土計畫框架下,農業區的劃設已經為土地利用設定了明確的方向,其功能定位不應被輕易改變。如果允許農地發展權移轉,不僅會造成農業區功能的混亂,還可能對都市計畫與國土計畫的整體性與協調性構成嚴重衝擊。國土計畫的核心精神在於通過合理的劃設與管制,實現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而農業發展權移轉的推動則可能破壞這一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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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權移轉涉及的問題不僅僅是土地價值的重新分配,更是對國土計畫精神的重大挑戰。一旦開啟農地發展權移轉的政策口子,可能對我國的土地管理體系帶來不可逆的負面影響。因此,相關政策的推動應極其謹慎,並需充分考量對農民財產權保障、土地永續利用以及公共利益實現的長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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