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現行民法第1123條已有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項明定,非親屬者可以登記為「其他家屬」。若有同居事實之非親屬要辦理登記,而戶政機關拒不辦理,則可依據訴願法第一條提出訴願。
再者,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文亦明白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換言之,戶籍上雖未登記為家屬,並不影響實質上是家屬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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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現行法律已有規定,並根本無需再修改民法設立多人成家制度。伴侶盟以此愚弄選民兩三年,浪費不少社會成本、製造社會對立,實在是欠社會大眾一個道歉!
最後,有關伴侶盟提的伴侶制草案,不但可以單方面解約,隨時可以解約沒有一年的限制,還有兄弟姊妹可以結為伴侶。通過之後,勢必將像法國現今的狀況,成為富人逃避遺產贈與稅的多元避稅法案。
●作者為趙曉音,目前為台灣正道福音神學院碩士生。本文為投書,不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聲音,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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