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音牧師針對我日前拍攝的「多元成家法學教室_家屬制度篇」指控我「為何有法律可以登記為家屬,偏偏要騙大家沒有法律可以登記?」,她一口咬定「既然現行法律已有規定,並根本無需再修改民法設立多人成家制度。伴侶盟以此愚弄選民兩三年,浪費不少社會成本、製造社會對立,實在是欠社會大眾一個道歉!」
伴侶盟或我對於家屬制度草案的說明,從來沒有任何欺騙或誤導大眾之處,乃提筆回應如下,希望避免因趙牧師的荒謬言論及錯誤指控,浪費更多社會成本與製造社會對立。
簡單說,伴侶盟和我沒有騙人,趙牧師是被自己紮的稻草人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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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牧師質疑的理由大致如下:
第一、 民法第1123條第3項已經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二、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項明定,非親屬者可以登記為「其他家屬」。趙牧師認為「若有同居事實之非親屬要辦理登記,而戶政機關拒不辦理,則可依據訴願法提出訴願。」
第三、 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文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換言之,戶籍上雖未登記為家屬,並不影響實質上是家屬的事實。
摘要趙牧師的邏輯,她認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非親屬關係的同居人「可以」在戶政上登記為「家屬」,如果不能登記的話,就請你自己去打個案的訴願,所以根本沒有修法必要,而伴侶盟主張不能登記要修法,就是騙人。
要思考查證這個指控是否成立,必須問幾個關鍵的問題:
1. 現行法制下,我們面臨的實際問題與困境是什麼?
2. 面對這些問題與困境,可以有的解決方法有哪些,哪個(些)方法可能是較好的呢?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現在的真實問題與困境是甚麼?
1. 婚姻與家屬的保障相差甚遠,同志伴侶要求的是平等結婚權,反同人士不該在討論同性婚姻權時亂入家屬。
同性伴侶無法擁有平等結婚的選擇權,而非婚的兩人同居伴侶(無分性傾向、性別認同)或多人的同居互助者也欠缺法制面充分合理的保障,這是為什麼伴侶盟推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家屬制度」之多元成家三法(三個不同、獨立的民法修正草案,僅婚姻平權法案在立院通過一讀付委,但現在已確定歸零),試圖回應社會上多元家庭的需求並落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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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反同婚人士喜歡主張說同居的同性伴侶用民法第1123條第3項來保障就可以了,不需要另外修法,事實上,非親屬的同居人若援引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首先會面臨的就是無從進行戶政上的家屬登記,致生實務上舉證困擾。
再者,法律上家屬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遠遠不及於配偶或伴侶盟版伴侶制度的伴侶,聲稱民法既有的家屬制度已足涵括同性伴侶的需求與權益,只是反同婚者自欺欺人的說法。
2. 非親屬之同居人無從登記為「家屬」就是台灣目前現狀!
伴侶盟當然知道民法第1123條第3項及戶籍法規存在關於「家屬」的規定,但法條的規定在實務上的操作往往是透過「解釋」來決定其適用範圍與方式,「家屬」登記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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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面對「非親屬之同居人無從登記為家屬」的狀況,可以有的解決方法有哪些,哪個(些)方法比較好?
讀到這裡,我們來個簡單小結:
面對「非親屬之同居人無法登記為家屬」的現狀,至少有四種運動路徑,而伴侶盟認為透過民主程序、國會辯論來修法可以是相對最完整也最釜底抽薪的辦法,但這絕非如同趙曉音所言,伴侶盟或我個人是因為無知,或是故意欺騙大眾,所以只提修法,事實上,伴侶盟從未主張「修法是唯一可行的做法」,甚至在多元成家三法未完成立法前,我們在能力範圍內亦遊說政府採取開放同性伴侶註記,以及擴大現行實務家屬登記範圍等過渡性措施,以期盡量減少多元家庭成員所面臨的困境,並盡可能保障其權益。
最後,趙牧師另外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15號有關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適用「免稅額」之相關解釋,認為戶籍上雖未登記為家屬,並不影響實質上是家屬的事實。
在這裏我們要強調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真正落實平等、回應人民的需求,絕不能只看見法條文字或大法官解釋,並以此自滿,以為這就是絕對真理或實然的狀況。
雖然大法官於民國85年作成釋字第415號解釋文宣告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2所定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必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之限制應不再援用,但賦稅稽徵實務上究竟如何認定符合民法第1123條第3項「家屬」身份,以便可以依法適用「免稅額」規定,仍然是一個問題。
為了避免各領域(不僅限租稅事項)主管機關之實務見解不一與行政(或司法)裁量成本或裁量濫用,伴侶盟版家屬制度草案因此明定家屬登記制度,讓人民自主成立的家屬身份關係可以有較為明確的依據。
●作者許秀雯,目前為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綠黨社會民主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本文為投書,不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聲音,來稿請寄至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