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政男(精神科醫師)
當代最有名的情殺案,清大王水案女兇手,被判了十八年,相較之下,兩者刑度與判決考慮,其實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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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情殺案的兇手,並非窮凶極惡之徒,這從他們都沒有前科可以看出。既然如此,何以痛下殺手?
法院引用精神鑑定報告說,兇手有憂鬱、倚賴、邊緣傾向、控制慾等性格特質,且以「父權方式」對待女友,但女友卻因個性不和求去,再加上兇手起了嫉妒懷疑之心,而導致他「為情所困」,難過到不想活了,於是打算「殺人後自殺」。
至於他行兇時「過度殺戮」,把對方殺了又殺,砍了非常多刀,並非反社會特質的展現,也非精神病狀態,而是與其人格特質符合,未來若施以心理治療,仍可修正「殺伴侶後自殺」的行為模式。
法院的講法大致上沒錯,但沒有點出關鍵字眼,事實上這類情殺案的行兇動機,不管是出於控制或忌妒,更深層的心理背景經常都是自戀式傷害,也就是,「我是世間最好最優,何以被你被他踩在腳底?」那樣的情結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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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比較大的問題是,「兇手的行為模式可經治療而改變」,這必須打上一個大問號,因為一個人談戀愛的模式,比其他個性特質更難以改變;八十歲跟十八歲的談戀愛模樣,絕大多數人都是一個模樣。
其實應該說,兇手只要不觸及感情層面,就跟一般人沒有兩樣,不至於為了其他原因而殺人,只要他明白自己的特質,不要再「為情所困」,那麼他對這個社會的危險性與一般人無異,因此,除了判他二十一年半徒刑以外,應該褫奪,不是公權六年,而是褫奪他談戀愛的權利終生。
說兇手以「父權方式」對待女友,也是引喻失義,清大王水案就是最好的反證;控制慾跟性別無關,而是跟性格有關。
這類情殺案通常在下刀以後,當羞辱與憤怒的情緒消風,第一時間就後悔了,但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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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迷人,但迷人的人事物,通常也都是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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