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弊案爆發後,金管會可說是動作連連,其中最直指核心者,莫過於解除原董事長何壽川於永豐金控的董事職務。實際上,金管會並非第一次使出解除職務的殺手鐧,過去兆豐銀案、君安證券投顧案、第一金證券投信案均曾做出解除職務處分。
但是,解除董事職務就可以確保弊案不會再發生?董事不再是自己人?依照現行法人代表人董事制度運作,沒那麼容易!參照永豐金2017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何壽川是用法人股東上誼文化實業的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也就是《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的:「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同樣的,剛請辭董事長的邱正雄,是以法人股東永豐餘投資控股代表人身分當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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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還看不出問題在哪裡,必須接著看《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關鍵在於第3項「隨時改派」的規定。
因此,依照《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雖然金管會解除何壽川的董事職務,但仍無法斷絕上誼文化實業改派「自己人」補足董事任期,問題依然存在。過去不乏董事長涉及弊案,經由《公司法》第27條的運作,董事長的配偶、子女或親人,毋庸再經股東會,搖身一變,成為董事長順利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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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要負責提出解決辦法的,不只有金管會,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與負責立法的立委諸公責無旁貸。《公司法》第27條第3項是我國獨步全球的規定,當初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再次召集股東會的繁瑣,經過長年累月的運作,成為我國政府與企業集團便利人事安排、隨時改派自己人的控制神器。
這樣的控制神器,卻造成許多問題。首先,擔任董事的自然人代表如果不想被更換,他應該是為所代表的法人股東行事,還是為任職的公司著想?如果一個非家族成員被法人股東推出當選董事,想安然做完董事任期,很難不成為背後法人股東或家族企業的傀儡。若對法人股東的指示有不同意見,除了先抗命後被換掉外,大概只剩以請辭董事職務明志,這也是為什麼外界一直質疑邱正雄先生是否為門神的理由之一。
再者,在董事選舉時,如果有投資人或小股東就是信賴選舉當時的董事候選人名單而投票,結果當選的董事做到一半被法人股東改派,這算不算對投資人或小股東的欺騙,或是食言失信的行為?這不是用避免再次召集股東會的繁瑣的理由可以解釋。
那麼,《公司法》第27條該何去何從呢?過去有學者大聲疾呼整條刪除,但政府與企業集團用得十分上手,刪除整條已是不可能。退而求其次,能夠刪除《公司法》第27條第3項的控制神器,也是好事,但可以想見政府會說這樣無法有效控管公營事業,更別說立法院會過關。好吧,至少比照公司法民間修法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當自然人代表依法應負董事責任時,背後的政府或法人股東要同負責任,讓垂簾聽政者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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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正雄請辭董事長,外界對於永豐金新董事與新董事長名單,能否推出耳目一新的經營者,拭目以待。但是弊端的根源總是要解決,《公司法》第27條能否趁這次公司法修法一次解決,我們等著看。否則就是政府的不作為,造就財團的恣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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