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報導曝光兩項軍方正在推動的新軍購案,其中包括「魚叉岸防飛彈系統」。美官員也對筆者證實,臺灣已於4月初左右提出要求對「岸防巡航飛彈系統」(CDCM/Coastal Defense Cruise Missile)粗估報價(ROM/Rough Order of Magnitude),顯係爲建案依據,著眼納入明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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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臺灣已有自製與此性能相當的武器系統,那為何還要外購呢?
CDCM的背景
有鑒於兩岸軍力日益失衡,然臺灣卻無力(也不願意)以GDP更高比重的財政資源投注軍費,美國近十餘年來不斷建議我國改採「創新,非對稱」的建軍思想構建對中共進犯威脅之防禦。簡而言之,這思維以戰力保存與機動的陸基型防衛性作戰能力爲主。前參謀總長李喜明所提倡的「整體防衛構想」(ODC)即收納融合了美方建議的許多精要,並設法以符合我國情與自身能量的形式具體化。國軍現行的所謂整體防衛構想亦即延承此思緒,但顯然也繼續演化發展,並明顯仍以傳統作戰爲主,非對稱防衛依舊屈居輔位。
美方對此其實頗有微詞,認爲台灣國防資源有限,卻仍繼續優先籌建像去年採購的主戰車、傳統起降戰機、自走火炮等傳統主戰兵力價格昂貴,曠日費時,但戰時實效益卻可能有限。美國對於我推動多項武器自製計劃表示支持,但擔心部分計劃不僅斥資龐大、技術風險高,且需耗時冗長方可交貨成軍,對於中共近期(未來三五年内)的犯臺威脅卻無助益。事實上,「台灣似不甚重視中共近期軍事威脅」的這個印象在過去兩三年來已成爲美台雙方的摩擦點之一。美方認爲,台灣目前建軍應更重視推動較可立竿見影之努力,至少也應更均衡短期與長期的作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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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早在過去好些年來便不斷建議臺灣擴大購建岸置攻船飛彈這類的所謂「非對稱戰力」。而且不只五角大廈,就連美國國會友我議員也曾透過法案推動此類能力。譬如說,美國參議院在「2016年度國防授權法案」附帶決議文中就曾要求,「美國應繼續支持台灣整合創新與不對稱戰力的努力,以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日增的軍事能力,這些項目包括快速攻擊艦艇、『岸防巡航飛彈』,快速跑道修補系統,攻擊性水雷以及潛艦。」
為什麼還要外購?需求現實下的「難言之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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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置反艦武器與臺灣長期以來的建軍構想契合,國軍過去近40年來也都一直維持著相當規模的岸置攻艦飛彈部隊,所用飛彈均系中科院製造研發自製。
目前兩種岸置攻艦飛彈以次音速的「雄風二型」為主,並與超音速的「雄風三型」混合部署,有固定陣地亦有機動發射車型。岸基型「雄二」彈射程近150公里,已服役二十餘年,且發展成功性能提升型,據稱射程高達250公里。據報導,海軍2017年起擴編四個半機動中隊,增購91輛「雄二」飛彈機動發射車,產製「雄二」飛彈36枚,同時對50枚「雄二」飛彈進行延壽。全案預計2023年完成。此外,提升型的「雄二」飛彈也要到2021年才能開始量產。
那為什麼美國人近幾年來又一直催促我們採購「魚叉」岸防飛彈系統呢?
有人懷疑這是軍火商游說施壓。這當然不無可能,但顯非主因。道理很簡單,因為「魚叉」飛彈的主合約商波音公司高度仰賴中國大陸民航機市場,深怕得罪北京,故多年來在美國一直被視為「中國最有力的說客」。正因如此,波音公司對臺灣軍售長期以來都是秉持「樂見其成、絕不主動」態度,雖然近年來不無斬獲(如阿帕契直升機等),但行事極為低調、戒慎恐懼。事實上,該公司連兩年一度的臺北航太展都已十餘年未來參展了!
美方的主要理由是,我國自製的「雄二」系統生產進度無法滿足臺美雙方所共識的威脅展望與表定需求期程。這也就是蔡政府雖然大力推動國防產業自主,而「雄二」系統也早已技術成熟、並大規模量產服役,卻仍不得不認真考慮向美採購「魚叉」岸防飛彈系統的原因。根據美方說法,臺灣反艦飛彈的產量每年頂多僅數十枚,非但無法在未來數年內滿足作戰需求數量,也難以於短期內充分擴充產能因應。是以,倘若美方所言屬實,則此案並非「能自製卻外購」的政策矛盾,而更似某種政策理想與需求現實下的「難言之隱」。
就性能而言,「雄二」和「魚叉」大致在伯仲之間。若純就射程,「雄二」基本型與「魚叉」先期型無分軒輊,而「雄二」的提升型甚至還優於「魚叉」。但「魚叉」也不見得完全不具部分優勢。
譬如說,拜具改良型軍規抗干擾GPS衛星導航套件加持的導引系統之賜,較新型的「魚叉」飛彈因可較精確掌握特定目標之地理位置而大幅增進對近岸目標的辨別能力(例如: 敵方船團中的某一艘船,而不僅是最大或雷達反射訊號最強的那艘),所以能大幅縮小其終端蒐索歸向的範圍,從而更有效攻擊選擇性的目標。
據稱Block II以後的「魚叉」對濱海目標離岸(可分辨)距離縮減達90%,而雷逹尋標器對目標辨識及電子反反制(抗干擾)性能也有提升。而美軍最新投產服役的「「魚叉」」(如果確定採購,型號應該會是RGM-84N Block II+的某種次型)裝有網路化數據鏈,可於飛行途中更新目標資訊、甚至於發射後改換目標或攻擊路徑。至於「魚叉」飛彈現已眾所周知的「濱海目標壓制模式」(Littoral Target Suppression Mode),則賦予對沿岸、港灣内,甚至陸上目標的攻擊能力。這些都是「雄二」雄三所沒有(或至少尚未公開透露過)的功能。
台灣據理力爭 美方高度肯定
而面對美國壓力,我方也並未不戰即降。首先,臺灣針對此案一直希望能藉推托爭取時間,因此之前一年多都藉口尚需深入評估拖延,而美方則對此漸感不耐。據美國國安官員透露,雙方高層去年底在美東密會,共商美臺安全戰略合作重要議題,其中也包括了檢討「岸防巡航飛彈」(CDCM)案的進度。美方原本預期臺灣當即便會同意採購,沒想到我方負責主談的當時國安高層竟提出希望美方改提供美國海軍與陸戰隊均現正計劃採購的新型反艦飛彈系統(具匿蹤外形、先進導引系統、新彈頭科技等),令老美大為驚訝。由於論述立基於藉由此案不僅可滿足臺灣迫切戰備需要,又可與美軍同步獲得新武器能力而建立共同性、甚至還可因臺灣的參與分攤成本而降低美軍引進該新型飛彈系統之負擔,臺灣方面充分展現了對國防議題的掌握以及外交帷幄的功力。
美方隨後曾提出三點反駁理由,其中包括技術來源恐涉及歐洲國家、產製交貨期程趕不及、該品項尚未批准對外軍售等問題。但臺方均有答辯力爭,顯然有備而來。雖然後來我方礙於情勢,不得不勉爲接受美國強力建議的方案。但美方高層對我談判表現印象極為深刻。華府官員二三月間與筆者見面時就私下表示,認為乃臺灣多年來在軍事議題上罕見具有主動性(initiative)、專業見地(professional insight)並敢於據理力爭的傑出表現,高度肯定。
「台美」戰略合作來者可追
CDCM案即便可能定局已矣,但仍不乏來者可追。
首先,CDCM案或許是個特例,因為這個國產的「雄二」系統在性能上顯然可以滿足作戰需要,然卻因產能限制而不得不也同時外購同類型裝備,令人扼腕。國防產業自主的政策大方向絕對正確,也應該持續支持扶植。但也必須檢討評估實際能量,究竟在哪些領域最能符合國軍需要,並即時、合乎成本效益的滿足國防需求。哪些該自行研發核心技術、哪些該自製量產、哪些必須外購、哪些雖然可以自製但卻可考慮外購或授權生產、哪些展示技術僅是旨在爭取外國出售?這些策略指導原則需要適度釐清,我們才可更有效運用有限的國防及產業資源,盡量避免重複投資。
其次,這次我們雖然未能爭取到與美軍同步引進新一代反艦飛彈,但美方對臺灣有意參與跟美軍共同投資採購、甚至合作發展武器系統的意願顯然已有印象。事實上,美國政府、軍方與國防產業界亦對此倡議相當感興趣。而事實上,臺灣近年來業已實質上大力資助美國發展了若干重要的武器系統技術。例如,F-16V戰機性能提升案下的幾個主要次系統(如:任務飛行程式軟體、雷達、電戰、模組化任務電腦等),我空軍「鳳展案」都有相當顯要比重的出資。是以,如何將此類的資源合作正式化,讓臺灣得以獲得與所投入之巨额資源更相稱的利益回饋、伙伴地位或專案決策影響力,當爲政府努力的目標。
最後,國防施政平時雖概由國防部主管,但部分跨涉外交或戰略層級之合作亦賴國安會主導、甚至負責出面協商。新出掌國安會的顧立雄秘書長,相信亦必高度重視此一區塊。我們期盼他接厲之前的成果,賡繼讓美方敬重我在處理雙方國防安全議題上的專業表現,進一步提升臺美戰略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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