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殺警案逆轉判無罪 最高可爭冤獄賠償2615萬

圖文/鏡週刊

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被告鄭性澤,遭判死刑定讞後,經冤獄平反協會奔走下,台中高分檢認為兇手可能另有其人,准予再審,並將已遭羈押5231天鄭性澤釋放,台中高分院今認定事證不足,改判鄭性澤無罪;仍可上訴,如果無罪確定,若以一天5000元計算,鄭性澤將可聲請冤獄賠償金2615萬5000元。

2002年1月5日晚間,台中豐原十三姨KTV包廂發生警匪槍戰,警員蘇憲丕不幸殉職,鄭性澤被控是兇手後,並於2006年遭判死刑定讞,鄭性澤認為自己是被刑求認罪,提再審與要求非常上訴都失敗,經冤獄平反協會協助,由律師李宣毅、蔡晴羽、羅秉成律師、邱顯智聲請再審。

鄭性澤與冤平協會認為,兇槍上並無鄭性澤的指紋,而鄭性澤於槍戰中,小腿中彈,開放性骨折,不可能移動位置開槍,且現場地板也無任何血跡可說明鄭性澤曾經移動位置,而且鄭性澤與子彈擊發位置之間,還坐了2個人,鄭性澤如何拖著中彈的小腿,來回移動?於槍戰中緊鄰鄭性澤的友人也作證,於槍戰時,並沒有感覺鄭性澤有離開過。然而,這些對鄭性澤有利的證據,但法院都不採信。

至於鄭性澤於警局寫下的認罪自白書,律師團認為,當時鄭的左眼浮腫非常明顯,同一日台中看守所的體檢表也證實,鄭性澤「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可以證明鄭性澤的自白是受到警察刑求,包括灌水、電擊、毆打,不得已只好承認作案。

今年3月台中高分檢主動替鄭性澤提起再審,檢方以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鑑定,指警員蘇憲丕共中3槍彈5個創傷口,但原判決只提中3槍彈3個創傷口,未查明死者右手肘內側和胸部為何多2個槍傷口,且重新計算彈道,認為有新事實、新證據,在場的另名死者羅武雄可能是打死蘇憲丕的真兇,而非鄭性澤所犯下,准再審,並暫停執行死,今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若將來無罪確定,以一天5000元計算,鄭性澤將可聲請冤獄賠償金2615萬5000元,他的委任律師李宣毅說,全案仍可上訴,現階段想的是如何獲判無罪確定及讓已被押14年的鄭性澤重新適應社會生活,這才是比較重要的,還沒想到冤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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