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陳喬恩酒駕10萬就交保?交保與罰金之差

▲陳喬恩涉酒駕。(圖/翻攝陳喬恩微博、記者李毓康攝)

▲陳喬恩因酒駕被諭令10萬元交保請回,引發民眾認為酒駕罰10萬太輕,但交保跟罰金不一樣,交保像保證金,是怕犯罪嫌疑人落跑,還不到刑責階段。(圖/翻攝陳喬恩微博、記者李毓康攝)

最近藝人陳喬恩酒駕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最後她被檢方訊問後以10萬元交保請回。在網路留言裡,不少人認為「酒駕才罰10萬也太輕」、「她身家上億元,怎麼交保金才10萬」等等,似乎是認為處罰的過輕。可是,交保與處罰是不一樣的事情。

交保就是「具保」的俗稱,在法律上的用意是「確保刑事追訴、審判與執行都能實現」。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檢警鎖定以後,可能會認為自己最終一定會被起訴、判刑,就選擇藏匿、跑路,以逃避檢方起訴與之後的法官審判。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具保」、「責付」與「限制住居」等手段,讓檢察官、法官可以利用一定手段來強制、恫嚇犯罪嫌疑人不能逃亡,留下來乖乖等候審判。

簡單來說,交保讓犯罪嫌疑人繳交一定的保證金,就像日常生活中交易會付的定金、保證金一樣,押著一筆錢擔保日後會遵守檢警法院的約定、規矩,接受傳喚到場而不逃亡。只要你乖,日後就把保證金退給你;如果犯罪嫌疑人敢逃走,就把這筆錢沒收,讓你在逃走的時候沒錢花,心也痛。交保跟我們比較常聽到的「羈押」,都是用來確保追訴、審判能夠實現,差別只在手段的強烈性而已。

至於罰金,則是刑責的一種。

我們口頭上常說犯罪會被抓去關,這個是坐牢,法律上叫做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某些犯罪,罰錢會比把人抓起來關還有效,這種時候罰你錢讓你怕,這個叫「罰金」。

所以,交保的意思根本不是「處罰」,就只是一種程序上的保證金,這個保證金事後是會還你的(依照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還會加計利息返還);而罰金,就是貨真價實的處罰,罰了之後收入國庫,不會退還給你。

既然交保的人根本就還在等待審判,法律責任還沒出現,這時候不應該有罰的太重或太輕的批評基礎。如果你在媒體上、網路上看到人家批評「酒駕才罰10萬?」、「人命不值錢!」,這些人可能是誤會了什麼是交保了,你可以去留言告訴他們真相。

▲▼賓士女酒駕撞死烘焙師。(圖/中天新聞)

▲酒駕新聞層出不窮,圖為去年台中金錢豹酒店小姐因酒駕撞死烘焙師,害對方家庭破碎。(圖/中天新聞)

當然,交保的金額是不是恰當,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如果你覺得交保的金額過低、陳喬恩根本不會怕,我想是有道理的,但檢察官根據事實與犯罪嫌疑人的態度去衡量保證金,心中應該有他的一把尺在。

在我看來,確實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資力是一個保證金額的考量因素。對於一個富有資產的犯罪嫌疑人來說,交保金額應該要上升,才能夠在其心中產生恫嚇的效力,但是資力也不應該是一個絕對值,而應該考量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可能性、犯後態度、犯罪的嚴重程度等等,遵守比例原則來決定保證金額的高低。例如,在一個輕微的財物毀損案件或著是公然侮辱案件,犯罪嫌疑人似乎沒有逃亡的必要;就算其資產雄厚,在被害法益輕微、沒有逃亡疑慮的情況下仍要求繳交高額的保證金,也不符比例原則。

以本案當事人陳喬恩是當紅藝人的身分來看,在媒體曝光的程度不低,比起一般人而言,生活、行蹤都更容易被發現,而且事業也在發展,為了無傷亡的酒駕案件拋棄一切身家似乎也難以想像,或許根本沒有具保的必要,檢察官可能考量她現在於台灣、中國兩地會有工作往返,才訂出一個金額要求她靜候傳喚與審判。

犯罪應該處罰,法院的判決也是可受公評之事。但在我們進入批判以前,應該先確保自己有獨立、正確的認知,不要被錯誤的流言給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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