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駁斥恐龍判決 最貪女課員佣金與公職無對價關係

林孟皇法官(高等法院)

▲高院法官林孟皇發文澄清,在王女收取4千萬的同時,與她擔任公所課員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只能判決無罪。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由「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的精華地段土地,隨著土地價格高漲,各方覬覦,卻因土地產權複雜,加上「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本身沒有能力處理,牽扯出官商勾結的收賄弊情。

除汐止市長黃建清收賄遭重判外,因舉發本案被喻為「肅貪女英雄」的承辦課員王玉升,自己也捲入收賄4千萬元的醜聞,淪為「最貪女課員」。不過,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王女無罪,卻讓焦點移轉到改判的法官身上,遭譏為恐龍判決。承審法官林孟皇為此發出千字文自清,澄清關鍵在於本案的王女行為時並不具備祭祀公業的業務職掌,王女兼差土地仲介「喬」土地買賣,賺取巨額佣金,行為確實可議,然而在王女收取4千萬的同時,與她擔任公所課員之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只能判決王玉升無罪。

曾擔任去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的高院法官林孟皇,為了捍衛自己的判決,澄清判決非恐龍,羅列七大事項,以問答方式說明,王女的行為理當被嚴厲譴責,強調他心裡也很嘔,還要加班寫判決。

本案前汐止市公所課員王玉升,因檢舉汐止市長黃建清涉及祭祀公業弊案,曾被稱為「肅貪女英雄」,但檢調認為,王女與土地仲介勾結,向「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索賄2億餘元,並協助賣地後收賄4千萬元,士林地院一審時,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王女13年,「肅貪女英雄」淪為「最貪女課員」。

承審法官林孟皇在問答中說明,王女98年時「主動」去找祭祀公業簽下土地買賣委託書,是兼差仲介賣地,與她的職務無關,並無對價關係,應判無罪。但她行為已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應被追究行政責任,正由公懲會審理中。

王女收錢時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是本案論罪與否的關鍵。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對價關係的判斷時間點,要看公務員作為或不作為對方的要求而定,況且常有廠商藉著長期豢養公務員,以便公務員日後有機會承辦該廠商業務時,就能給予通融和方便,但本案的證據顯示並無如此情況。換言之,無從預期王女之後會於102年再接辦公所祭祀公業業務。此外,王女後來重新接辦祭祀公業業務時,准予備查的行為是依法行政,當時身為主管機關承辦人的王玉升,依法即無暫緩受理或不予備查的裁量權,否則即可能衍生國家賠償的問題。

▲▼ 前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視導王玉升涉貪案,二審逆轉判無罪。(圖/東森新聞)

▲前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視導王玉升涉貪案,二審逆轉判無罪。(圖/東森新聞)

林孟皇解釋,王玉升因為熟悉祭祀公業業務,知道如果能協助出售這些土地,將可獲得龐大的財產利益,遂積極主動,於98年9月7日與身為管理人身分的蔡宏昇簽立土地買賣委託書,之後又與李昌諭兩人一同仲介販售土地,在王玉升的介紹下,蔡宏昇於99年10月1日與李昌諭簽立土地賣賣授權書,受託出售「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所有土地,出售價金中除應分給派下員共13人的款項及處理地上權、地上物等費用之外,其餘差價皆歸李昌諭、王玉升所有(此時,王玉升不是汐止市公所祭祀公業業務承辦人)。基於無罪推定,以及罪疑惟輕等原則,認定王女兼差賺取巨額佣金的行為,與她擔任公職之間並不發生對價關係,因此撤銷一審違背職務收賄罪的重判認定,改判王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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