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馬案凸顯司法判決陰晴不定

▲▼馬英九出面回應判決。(圖/記者屠惠剛攝)

▲馬英九出面回應二審逆轉的有罪判決,表示中華民國總統職權行使不該受限制,一定會上訴。(圖/記者屠惠剛攝)

前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九月政爭」期間,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洩密與教唆洩密罪,經北檢起訴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後,第二審法院改判有罪。如此的逆轉,未必出人意料,卻也暴露出台灣司法如月亮陰晴圓缺不一定的老問題。

馬前總統於「九月政爭」期間所涉及的洩密情事,剛爆發時,立委柯建銘即先行自訴當年9月1日的教唆洩密罪與9月11日的加重誹謗罪,並為台北地院所受理,經第一、二審法院以已洩之密不算機密,皆判決無罪後確定。至於馬前總統所涉其他部分,柯立委則向北檢為告發,並於前年起訴於台北地院。

於北檢起訴馬前總統叫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以及親自向江宜樺、羅智強前副秘書長說明王金平前院長關說之事,台北地院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洩密部分,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而就後者之部分,雖不否定成立洩漏機密罪,卻以憲法第44條,即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致判決無罪。

由於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不僅法條規範模糊,更像是種政治權力,可否用以為刑事不法的阻卻事由,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惟第一審法院在承認此憲法條文對於調解方式仍屬空白下,竟仍以之為阻卻違法之理由,引發軒然大波。

此案來到了高等法院,對於教唆洩密仍以罪證不足判無罪,此部分就因此確定。至於洩密部分,被告在第一審判決的加持下,持續以院際調解權為答辯之理由,但第二審判決雖不否認以院際調解權來阻卻違法,卻以本案發生時點,並未有院際爭議,致無院際調解權之適用,而來判決被告有罪。

原本,馬前總統所涉的《通保法》第27條第1項的洩密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案就會因此終結。惟於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裡,認為此等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之情況,剝奪被告之救濟權,故宣告違憲,致使立法院於去年底修法放寬上訴第三審之限制。故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馬前總統目前就算被判有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為救濟。

而馬前總統的另一個利多,即是因法條僅允許被告有此權利,檢察官對有罪部分就不能上訴,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將來就算判有罪,也不能判得比4個月重。

此外,由於第一、二審的落差太大,按照往例,最高法院一定會撤銷發回,致交由高等法院的另一庭處理。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項,經發回所為的更審判決,無論結果為何,皆不得上訴,就必然確定,致使被告須全力一擊。這也代表,此案真正的決戰場是在更一審,未來的承審法庭就得承受庭內、庭外的極大壓力。而此案,不論是以有罪或無罪為終,司法威信肯定都將處於懸崖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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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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