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位榮/限制出境修法 成法官自肥條款?

限制出境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依照憲法規定,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以法律明文規範,這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然而,目前司法實務上,對於被告的限制出境,竟然沒有任何的法律明文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備受各方爭議。

司法院最近草擬刑事訴訟法修法,針對限制出境訂定專章,予以法制化,原本是好事一樁,但細看條文,竟然訂出個「自肥條款」,對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可以不限次數、無窮盡的限制出境,以確保法官可以順利審結案件。這種圖利自己的立法方式,簡直不可思議。

▲▼限制出境,入境,機場,旅客。(圖/視覺中國)

▲司法院研擬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規定法官對被告限境可以毫無次數。(圖/視覺中國)

翻遍整部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限制出境的條文,目前司法實務上,院檢裁處限制出境的主要依據是最高法院的刑庭會議決議,認為限制出境與具保、責付同樣都屬於限制住居的處分,也是執行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

由於限制出境毫無法律依據,亦有違憲之虞,司法院為了回應各界批評,研擬刑事訴訟法修法,將限制出境設立專章規定,予以法制化,但其中條文大有學問。

草案第93條之3第2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4月,以延長2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8年。

草案原本應對限制出境的期間和次數作明確規定,但對院檢卻有不同標準的規定。條文明定,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限制出境,規定了期間和次數,然而,法官在審理中對被告限制出境,卻僅規定每次限境8個月,而未有次數限制,也就是說,法官可以不限次數的對被告延長限制出境。這種對法官如此「優厚」、傷害人權的立法,如同自肥條款。

熟悉司法實務的人一看就明白,這樣的立法,是為了方便法官順利結案。因為,對法官而言,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是最重要的事,不論案件多複雜,只要被告被限制出境,可以隨傳隨到,法官就不必擔心管考問題或輿論批判。

實務上曾有案例,一名單親媽媽帶著二名子女到大陸打拼,生意如火如荼,同業因競爭惡意告她涉嫌詐欺,檢方傳訊,女子一回台應訊,立即遭限制出境,女子的生意和二名年幼子女卻在大陸,自此分隔,案件拖得經年累月,女子不斷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卻屢被駁回,案子最後被判易科罰金確定,但她在大陸的生意,因為她無法出境經營管理,早已垮了,而孩子因為沒有母親照顧,也有偏差行為。

再看看麻省理工學院航太工程博士郭清江,扁政府投資華揚史威靈飛機公司後,郭清江擔任董事長,協助華揚史威靈取得美國航空總署的各項認證,順利生產首架由台灣自行設計的商務噴射客機,但他2008年遭特偵組以貪瀆罪偵查並限制出境,歷經5年多,最後因查無證據,2013年終獲不起訴處分。

犯罪與偵查固然是千變萬化,但院檢動輒恣意限制出境,最後不起訴或輕判易科罰金,對當事人的傷害,誰來補償?

根據司法院統計,台灣目前共有9萬多人被限制出境,以總人口數計算,平均每255人,就有一人被限制出境,可見限制處分之浮濫,且院檢未考量限制出境的必要性,不論涉案程度的輕重就限制出境,限境期間又毫無限制,偵查多年未起訴或審理多年未結案,限制出境一限十年八年的,不但不符比例原則,亦有違憲之虞,值此司法院修法之際,何不拋開自肥心態,通盤檢討,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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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位榮●蘇位榮,ETtoday副總編輯,資深司法記者,熱愛司法與新聞,深信司法的價值不僅在於公平正義,更多是來自於人民的信賴。以上為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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