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新時代】大法官會議改制 新舊釋憲門檻差在哪?

▲立法院昨(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為憲法法庭。(圖/記者季相儒攝)

(編按:在立院躺了25年的憲法訴訟法,終於在18日三讀通過,除了聲請釋憲門檻下修,人民也可就個案聲請釋憲。此外,未來大法官的裁決書應具名;不受理的釋憲案也應記載理由,相關變革自三年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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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將在公布後三年實施,取代原本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接下來的一系列,我們來介紹一下憲法訴訟法跟過去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什麼不一樣。

一、解構重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原本釋憲聲請的依據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分別是憲法解釋跟統一解釋,聲請人包括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以及依照釋字371、572及590的個案法官聲請釋憲權

這次憲法訴訟法重新解構上面的聲請類型,分別在第三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第四章機關爭議案件、第七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第八章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等章節加以規範。

除此憲法爭議解決外,大法官的另外兩個重要憲法上權力,包括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跟政黨違憲解散案,則規定在第五、六章。

二、關於法規、裁判違憲

第三章規定法規違憲跟裁判違憲的審查,其中就法規違憲部分,聲請權人有四大類:

(一)國家最高機關及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

這裡講的國家最高機關是指總統跟五院,下級機關必須報請上級最高機關聲請。地方自治團體在辦理中央委辦事項時,認為適用的法規有牴觸憲法疑義時,應該透過報請中央上級機關的方式來聲請,自己是沒有聲請權;但如果是針對地方自治事項,認為侵害地方自治權限的中央地方權限爭議,則依照第七章地方自治保護案件的規定來聲請。

除了國家最高機關之外,新法另外納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比如中央選舉委員會,也可以就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就法規違憲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二)少數立法委員:1/4

過去大審法規定的少數立委聲請憲法解釋門檻是現有總額的1/3以上,新法調降到1/4以上,以現行立法委員總額113人計算,這個門檻是29人。這裡的聲請範圍,只包括法律位階,不包括命令。

(三)個案承審法院

過去法官聲請釋憲的依據除了大法官規定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外,還包括釋字371、572及590的個案法官聲請釋憲權。新法將這幾個解釋明文化,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這裡的聲請人是法院,而非法官。所謂的法院,立法理由指出是行使司法審判權之獨任制或合議制法院。換言之,如果是獨任制,法院就是承審獨任法官;合議制,法院就是合議庭。

此外,個案承審法院所得聲請範圍仍然跟過去相同,只有限於法律,不包括命令、判例等。而且提出聲請書的要求是: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比起其他聲請人的標準都來得嚴格。

最後,當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時,新法賦予法院將聲請書作為裁定附件公開的義務,立法理由指出是為了讓原因案件當事人知悉並理解審理法院為何停止程序。

(四)人民:法規範+裁判本身

和過去大審法相同,人民對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可以聲請宣告違憲。過去就聲請期限並沒有限制,這次增加了期間限制,必須在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

除此之外,新法增加了憲法訴願類型,也就是針對這個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認為有牴觸憲法時,也可以聲請宣告違憲,同樣要在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內提出。

就人民提出的聲請案受理標準為何?新法指出: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三、關於權力分立

憲法權力分立可以分成水平及垂直分權,水平分權是指憲法上規定的中央機關,包括總統、五院之間的權力分立,至於垂直分權則是中央與地方分權。過去在大審法規定在第5條第1項第1款:中央與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憲法解釋。

新法則有所區分。其中第四章機關爭議案件指的是國家最高機關間發生的憲法上權限爭議,並不包括如台北市政府的地方自治團體。至於中央跟地方之間的權限爭議,則規定到第七章地方自治保護案件。

(一)機關爭議案件:協商先行

在總統、五院間發生憲法上權限爭議時,新法規定爭議的機關要先進行協商,在協商未果之後的六個月內,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就爭議判決。

(二)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兩大類

第七章規定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總共有兩種類型,包括中央法規違憲、中央政府的特定行為侵害自治權。

首先,中央法規違憲的聲請權人包括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可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其次,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等三類情形,地方自治團體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可以在終局確定的裁判送達6個月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這個部分也就是把原本的釋字553號解釋明文化。

四、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第八章規定的是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相當於原本大審法第7條第2款。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對法院適用法規所表示的法律見解,認為和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適用同一法規的見解有異時,可以聲請統一解釋,所謂的不同審判權是指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體系。這裡的聲請時間比違憲解釋短,必須在裁判送達後3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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