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王隆昌案】污點證人本身充滿污點

▲▼前大法官許玉秀(左)聲援王隆昌(麥克風者)。(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前排右)因前後矛盾的污點證人證詞,以受賄罪遭判7年多,日前透過民間司改會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圖/記者吳銘峯攝)

因擔任南港展覽館招標案的評審委員,被以職務行為受賄罪起訴、判刑,並已假釋出獄的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日前提出再審與非常上訴,以圖洗刷自己的清白。

此案之所以被判有罪,並非有收賄的具體事證,僅是依據所謂行賄者,前後不一、矛盾百出的證詞,自屬疑點重重。此案所顯露者,恐只是冰山一角,因於貪瀆案件被視為最有利證據的所謂「污點證人」,事實上,卻充滿著污點。

於貪瀆犯罪的隱密性,對於此類犯罪的偵查,就得依賴特殊的手段,如監聽、臥底等。只是此類手段,侵害的人權極深,自屬於最後手段,甚且當使用此類手段,也未必能找出證據,最終所依賴者,就只能是行賄者的指證。

因貪瀆犯罪訴追的重點乃是公務員,故為鼓勵行賄者勇於出面,現行法制,就規定有諸多刑罰的優待。如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行賄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甚至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2項,只要能供出整個犯罪網路,檢方除可聲請法院減或免刑外,亦可直接為不起訴處分。

只是這個出於犯罪控制所為的刑罰優待或免訴之手段,卻已形成冤罪的根源。因行賄者為了儘速脫離訴訟,再加以檢察官必會以起訴為要脅,就可能配合其要求,而為不實之陳述。故此類案件,對於行賄者指證歷歷的所謂行賄過程,就可能從調查局或廉政署、至檢察官,然後到法院,無論在時間、地點,甚至行賄金額,都有不同的說詞。

面對如此前後不一、錯誤百出的證詞,如當證人遭被告方質疑證詞前後不一,或者記憶不清時,檢方卻往往提示偵訊時的筆錄,或者有意選擇的監聽譯文,以「曉喻」其回歸有罪的陳述。只是這些舉措,不僅是誘導,更屬於傳聞證據,司法本應加以嚴格審視與排除,卻常順著起訴者所建構的不完整藍圖,自行拼湊出有罪圖像。如於監聽譯文只要出現,「巧克力很貴,要自己吃」,就認定其中必有賄款。甚至還有,陳述的送錢金額,每次講的都不一樣,法官以平均數為最終收賄數額,卻從頭到尾,沒有金錢或其他證據的詭異判決出現。

也因此,於王隆昌案裡,既無任何受賄的證據,且關於被告與所謂行賄者,也毫無任何相識,甚至相遇的證據,最終竟被法院照單全收,且判決有罪,就一般人而言,確實難以想像,也嚴重違背刑事司法最基本的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原則。只是過往貪瀆案件類此情況而被判有罪者,卻也不少見,王隆昌案已非僅是個案,而是暴露出刑事司法的審判結構,真的出現了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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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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