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不適任法官效果差 蕭逸民提出國際標準以加速淘汰

▲▼司改半年報第三次,羅秉成,許宗力,陳明堂。(圖/記者湯興漢攝)

▲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已經成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右)刻不容緩的要務。(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法官法》中藉由法官評鑑、職務法庭的方式來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效果不彰。司改工作者蕭逸民28日投書媒體,指出我國自《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懲戒人數顯著減少、處分顯著減輕,證明現行制度有缺失。他提出國際間評量法官的準則供各界參考,希望能加速淘汰不適任司法官。

司法改革運動者、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程研究生蕭逸民表示,2012年《法官法》施行前,每年平均懲處法官17.6人(申誡以上11.8人,申誡以下5.8人);施行後,每年平均懲處法官9.5人(懲戒1.7人,職務監督7.8人)。他認為,《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懲戒人數顯著減少、處分顯著減輕。原來《法官法》立法目的是希望強化淘汰不適任法官,沒想到卻適得其反。

蕭逸民也舉出日前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調查,發現僅僅21.9%的民眾相信法院法官可以公平公正審理、判決案件,亦即有近八成的民眾,不信任法官審理案件的公正性。他指出,「法官信任度沒有最低,只有更低」已成司法民調的鐵律。

因此他提出國際間的標準,從「2000年起,聯合國有鑑於司法不法,貪腐橫行,成為全球性的法治危機,邀請來自世界各國的首席與資深法官,成立司法廉政工作組(Judicial Integrity Group),發展司法課責的觀念,補充司法獨立原則的不足,提升社會對法官的信任。2002年,工作組通過《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守則》,提交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7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2007/22號決議要求聯合國秘書處將守則提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締約國,作為公約第11條第1項「審判機關人員行為規則」的國際標準。2015年,台灣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遵守《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守則》也成為台灣履行公約的國家義務。」

蕭逸民進一步解釋,「司法廉政工作組強調《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守則》不是空泛的道德勸說,而是評鑑法官是否適任的法律標準,並舉2009年直布羅陀首席法官Schofield免職案([2009] UKPC 43)作為最佳應用案例,推薦各國參考。2011年司法廉政工作組再公布《有效執行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措施》,提出法官任命、任期、待遇、懲戒與免職的國際標準,督促各國持續改革,強化社會對法官的信心。 」

最後蕭逸民提出今年司法節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致辭內容:「人民的信任,是司法的最後一道生命線。」他認為,從中正大學民調看來,台灣司法已經在加護病房命懸一線,亟待救命的強心針。因此他呼籲,參考國際標準即時修改《法官法》,並儘速完成修法過程,實現這項人民對蔡英文總統最期待的司改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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