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從日本大崎案再審駁回看目擊供述的不可靠性

▲▼目擊者,證人,眼睛,觀察,監視。(圖/視覺中國)

▲目擊者的證詞不能夠完全相信,因為許多研究證實,人的記憶是可被重新建構的。(圖/視覺中國)

日本最高法院於6月26日駁回大崎事件的再審聲請,由於再審聲請曾由下級法院裁定開啟,卻遭最高法院撤銷駁回。而此案的被告原口綾子(原口アヤ子),雖從未自白,但法院判有罪的關鍵,竟是極不可靠的共犯自白及所謂目擊者供述,如今,卻又難以翻轉。

1979年10月,在日本鹿兒島縣曾於郡大崎町的某堆肥屋內,發現原口四郎的屍體,死者的長兄及其妻子(原口綾子)、次兄及其兒子,總共4人被列為殺人共犯,犯罪動機為領保險金。除原口綾子外,其他三人皆為自白,故原口綾子就被設定是主犯,被重判10年有期徒刑,於1981年確定。而在服刑屆滿假釋門檻後,由於其始終不承認犯行,未獲得假釋,直至1990年服刑期滿出獄。

而從1995年開始,原口總共提出三次再審聲請,而在2017年6月,於鹿兒島地方法院、2018年3月福岡高等法院,相繼獲准再審後,原本期待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抗告,卻在2019年6月26日撤銷原裁定,而駁回再審請求。

此案之所以判決有罪的關鍵,除了死因鑑定報告判定為窒息死亡外,即是共犯的自白。

一般來說,於共犯的場合,基於人的自我防衛,總是會把最有利的部分歸予自己、最不利的部分推給別人,具有高度的不可信。若於刑事司法承認共犯的自白可當成他共犯的補強證據,甚至是自白,則未自白者,恐成為最大苦主,而成為主謀或主犯,致得承擔最重的罪責。

尤其在大崎案裡,自白的三人有智能障礙,再加以案發當時的偵查的密行性,遠非現在所能想像,警察以恐嚇、誘導方式來為詢問,也無庸太過驚訝。只是就算共犯自白的可信性如此不堪,甚至相互矛盾,卻常被司法者認為是鐵證如山的證據。

除了共犯自白外,另一個關鍵的供述證據即是所謂目擊者的證詞。目擊者為死者的二嫂,其供述的內容並非親眼看到行兇過程,而是目睹共犯的謀議,且這個供述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來自於偵查者的誘導所致。

在日本並無非常上訴制度下,大崎案的有罪判決確定就僅能藉由再審加以翻轉。而既然判決被告有罪的重要關鍵是不可靠的供述證據,聲請再審時,救援的辯護律師即提出供述證據的心理學鑑定為新證據;尤其是在此案中的所有被告與證人都是社會弱勢者,這些供述是屬於非任意性或是遭誘導的危險相當高。只是在再審門檻相當高的情況,此等對供述者的心理鑑定,畢竟不如DNA鑑定般的精確度,是否足以翻轉確定判決,就留有很大的判斷空間。這也是大崎案在第三次再審聲請,於一、二審成功,卻在第三審慘遭滑鐵盧的主因。

雖然來到了現代,對於共犯自白若要成為其他被告有罪的證據,必須隔開為證人已接受交互詰問,而對於目擊證人更必須如此。但藉由此等詰問來檢驗證詞的真假,是否足以改變司法者過於相信供述證據的既定偏見,也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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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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