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修法「禁帶職參選」是政治智慧嗎?

▲無論現職或連任的民選地方首長,若帶職參選總統,實皆須面對是否利用公資源、是否背棄選民承諾的質疑。(合成圖/記者羅婉庭、陶本和攝)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高雄市長韓國瑜,確定代表國民黨競選2020年的總統候選人,惟其已宣布帶職參選,不僅罷免行動會更持續,也有公民團體與政黨主張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如將總統、立委、縣市長與議員合併選舉、禁止帶職參選或帶職參選繳回選舉補助款等等提案。即便不論這些提案,能否有效防止帶職參選,卻可能有立法實踐的困難。

從2010年11月底的地方選舉後,總統與立法委員就一併於2012年的1月中舉行,之後,相繼於2014、2018年舉辦地方選舉,2016、2020年則為總統立委大選。由於我國的總統、縣市長、立委等,一任皆為4年,如此的交錯選舉,就能表彰最新的民意,並給予執政者一個警惕。這可從去年11月的九合一大選,看出一些端倪。

不過,因交錯選舉的日期,不像美國期中選舉與總統大選的間隔剛好兩年,而是一年多,就會造成某些剛當選的縣市長或者縣市議員,馬上投入總統或立委大選,這必然引來背棄選民承諾的質疑。但若為禁止此等風氣,而將所有選舉合併舉行,就使交錯選舉在隨時更新民意的作用完全喪失。故該調整者,實非交錯選舉制度,而是應將兩者選舉期日的間隔調整為兩年。如此的調整,也能使想選總統的縣市長,得先展現一定的政績,才足以獲得選民的認同。

至於修法禁止帶職參選一事,恐更有實踐的難度。因帶職參選的最大優勢,即是可利用公家資源來進行輔選,故加以禁止,就可防制此等情況。只是若全面禁止民選首長帶職參選,這就會出現一個很大的問題,即現任總統尋求連任,是否也屬帶職參選而須禁止?故如此的禁止,就必限縮至現職而非連任的情形。惟就算是連任,仍是與選民有四年的契約承諾,同樣也有利用公家資源輔選的道德風險,如此的限縮,就難免讓人有因人設事之感。

若真要防制帶職參選,最直接的方式,或許就剩下追回政治獻金與選舉補助款。惟就政治獻金來說,乃屬於人民對參選者的贈與,則捐贈者是否要請求返還,恐得基於其自由意願,而不可能在《選罷法》中為規定。至於針對帶職參選者,來追繳得票補助款的部分,似乎較為可行。只是目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3條所列得追繳的對象,要非是觸犯《選罷法》的犯罪,即是遭法院判決選舉或當選無效,故除非修法完全禁止帶職參選,否則,在帶職參選並不具有違法性下,若要追繳補助款,就可能碰觸到憲法的紅線。

事實上,無論現職或連任的民選地方首長,若帶職參選總統,實皆須面對是否利用公資源、是否背棄選民承諾的質疑。故與其立法限制或禁止,倒不如強化行政中立相關法制的監督,並經選舉而交由全民的智慧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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