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以貪污罪重辦特勤走私菸

立委黃國昌爆料,有國安局官員在陪同蔡總統出訪時,買9000多條免稅菸,想趁特殊通關禮遇夾帶入境。雖然國安局長已請辭下台,檢察官也正積極進行偵查,只是按照現行法制與現實因素,大眾所預期的重懲結果,卻有一定難度。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而利用自己的職務機會犯之者,依據《刑法》第134條,還須加重二分之一。甚且,根據《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第1項,公務員包庇走私者,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凡此刑罰,實屬相當嚴重。

只是在《菸酒管理法》於2002年正式施行後,行政院將菸酒從管制物品中移除,致使菸酒走私的處罰,不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而落入《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輕罪範疇。

故此次免稅菸事件,若要以重罪對待,勢必得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故若夾帶免稅菸者是受到私人委託,且於得手獲利後,給予回扣為報酬,就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即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的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之重罪。

即便查無此事,只是為賺取其中的差價來牟取自我的私利,還是可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即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的非主管事務的圖利罪。而若直屬長官明知有此等情事存在,卻予以庇護或不舉發,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也可處1到7年有期徒刑。

貪污犯罪除具有高度的隱密性外,往往也具有集體與結構性,幾乎很難由區區數人來完成。惟於偵查階段,所有事證尚在找尋,也不知涉案者有多少人、層級有多高下,實很難防止相關證據因此被隱匿,甚至湮滅。甚或如此次事件,若屬長期的慣習,檢察官在訊問相關人員時,很難不會有相互掩護的道德危險出現。

尤其國安局,其職權行使涉及國家安全,於現行法,常會給予一定的特殊對待,如《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涉及軍事機密的不得搜索、第134條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拒絕扣押等,很難不成為遮掩非法的護身符。故為了避免國安局動輒拒絕搜索或扣押,身為此等機關的最上位長官,即總統,恐都得否定下屬以任何空泛的國家安全或利益來免於刑事司法的調查。

總之,對免稅菸的貪瀆不法為調查與訴追,正可藉此整頓國安機關一番。畢竟,這次事件最終,若又是以單純的個人行為,抑或是長久陋習來了事,則政府一再宣示的肅貪決心,就再度淪為空談。(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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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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