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勇敢聲請保護令 拒絕家暴憾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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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庭成員的被害人或是有親密關係的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圖/123RF)

我們經常看到家庭暴力案件的新聞,今天來談談《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

《家暴法》是因為民國82年間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後,經過數年的研議,87年制訂,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是在104年。所謂家庭暴力行為,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之範圍,常見的是配偶、前配偶、現(曾)有同居關係、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現(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旁系姻親;104年時,增加範圍擴及以上這些人的未成年子女。對於同居人之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使用暴力行為的話,以前是不能聲請保護令,但新法修正後,未成年子女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都能聲請保護令。

另外,在104年時,同時增定第63條之1,只要被害人是年滿16歲之人,與加害人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卻遭受加害人暴力對待時,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是《家暴法》很重要的一個保護項目,只要是屬於家庭成員的被害人或是有親密關係的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時,就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就可以核發保護令。簡而言之,保護令就是法院給一個命令,要加害人遵守。

保護令的命令內容有很多種,我們常說的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或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騷擾、跟蹤、通訊等行為,或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場所一定距離等,都是法院可以核發的命令。

保護令是在一定期間內有效存在的命令,緊急時(通常是被害人遭受到很嚴重侵害且必須很緊急保護時),法院會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之後就會定一個時間審理是否要發通常保護令,在法院決定要發或不發通常保護令前,緊急或暫時保護令是一直有效的。

通常保護令效期一次最長是兩年,兩年到了,被害人如果認為有繼續受保護的必要,可以檢具新的事證,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效期。而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護令還故意違反法院保護令的內容,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如果期間內有多次違反保護令行為,只要被害人勇於報案,是可以由檢察官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的。

保護令就像是一個防護罩,在有效期間內可以把被害人防護在防護罩內,萬一加害人有侵害的行為,就可以用違反保護令罪制裁,甚至羈押一直再犯的加害人。即便俗話說「法不入家門」,但是《家暴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管家務事。若你/妳不幸成為家暴被害人,除了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也要準備好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者向檢警提出告訴,以免憾事發生。(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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