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翔/《無罪的罪人》:許倍銘冤案三大爭議證據

▲兒少,兒童福利,小女孩,兒童哭泣。(圖/視覺中國CFP)

▲《無罪的罪人》寫的是一起國小學童校園性侵疑案,作者想表達的是一種先入為主的「狼師想像」。(圖/視覺中國CFP)

作家陳昭如最新著作《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報導一起中度智能不足國小學童的校園性侵疑案,希望與讀者一同見證現行司法審判實務中一位喊冤被告的遭遇。

許倍銘,案發時為該國小的特教老師,被控於對該學童實施智力測驗的時候,以毛巾蒙住學童眼睛,脫下褲子讓學童對其口交。十天過後,該名學童在父母面前時,說出「爸爸你不會把你的鳥鳥會給小狗吃」,母親驚覺有異向導師通報,因而查獲此起事件。

如果,我們只讀判決書所認定的這一段事實,我想讀者內心應有憤怒且不忍的情緒。然而,真相真是如此嗎?一位特教老師在下午一、二節的上課時間,在門窗敞開的教室內,隨時可能有其他老師、學生進出的情況下,許倍銘真的可能犯下這起性侵?

分析這起刑事案件的「證據構造」,可以發現這起性侵事件有三大證據爭議,包含「兒童、心智障礙者的詢訊問程序」、「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精神鑑定」、「校園內性別平等事件調查程序」,三項程序可疑的證據加上社會對於性侵事件刑罰化、重刑化的期待,讓許倍銘案始終陰雨綿綿,不見晴天。

爭議1:學童警詢程序的汙染

該名學童來到婦幼警察隊所製作的第一份警詢筆錄,當時學童母親、社工在旁,警察提供「偵訊輔助娃娃」讓學童模擬經過,但該學童為中度智能障礙,本身具有記憶扭曲且容易受暗示的特性,若未受過足夠之訓練或特別留意詢訊問方式,極有可能汙染了記憶,降低這份筆錄的可信度。

許倍銘的律師在訴訟中多次請求法院完整勘驗警詢影音,便可發現學童證詞的疑點,但法院並不願意。判決有罪確定後,學童的警詢筆錄經過特殊教育學、司法心理學、社工、刑事證據法等四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分析,均認為當時警員、社工使用誘導性問題而影響這份筆錄的可信度。

爭議2:有罪預設的精神鑑定

案件經過婦幼警察隊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收到案後,第一個偵辦動作是囑託醫院對學童進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下稱PTSD)之精神鑑定,PTSD診斷是在性侵事件常見的證據類型,實務上有時會透過被害人是否有PTSD症狀來推論是否確有性侵事件。

PTSD的診斷是否得以回推其發生之原因,已有疑問。經過醫院鑑定,其結論是學童並無PTSD,但其鑑定內容卻指稱受限於學童認知能力,且加害人進行性侵時並無過度激烈或脅迫,因此學童無法理解此事件之侵犯本質及所代表之意義,故未顯現出創傷後之相關反應。這份報告顯然已預設了有性侵事件存在,再解釋何以並無PTSD,其結論更非難許倍銘「其心可議,其行不可恕」,已逾越鑑定人應有之公正。

本應作為協助司法認定事實的鑑定人,卻在鑑定報告中扮演著法官的角色,直接認定許倍銘確有涉案,這份PTSD鑑定報告也成為法院認定許倍銘涉案的證據。

爭議3:性平程序的迴避爭議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法院對於性平事件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本案國小性平調查報告依法提供給法院作認定,成為本案的證據之一。性平報告認為確有這起性侵事件,並建議學校教評會予以解聘。此處爭議在於學童之導師以該校性別平等委員之身分,參與了這起性平事件的評議、表決,而該導師也在刑事程序中,多次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

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於該事件為證人的時候應自行迴避,當時顯然並未認知到導師既參與性平決定,又擔任證人出庭,有角色上的衝突,並未要求其迴避。最終性平報告與導師筆錄也進到法庭成為證據,拉近了許倍銘與有罪之間的距離,也讓許案距離正當法律程序愈來愈遠。

有人說許倍銘案是很難「救」的冤案,然而事實上是並沒有什麼「好救」的冤案,每起冤案無一不是仰賴無辜者、家人的堅持,才等到平反的契機,才讓司法有機會面對錯誤。許倍銘案正是一場對於司法不懈怠的叩問:「司法應該如何認定性侵犯罪的存在?」許倍銘多次法律救濟行動未果,司法還沒準備好面對這個錯誤,許倍銘案這道叩問也不會停止。

▼陳昭如新書《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報導一起中度智能不足國小學童的校園性侵疑案。(圖/春山出版

▲▼無罪的罪人書封。(圖/春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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