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瓶礦泉水揪腥妻 美髮大亨:「什麼都要,就是不要她的名」

▲▼飯店。(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男因為一瓶「迎賓礦泉水」的LOGO遭撕毀,而懷疑妻子外遇。(示意圖/Pixabay,下同)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平價美髮連鎖店大亨黃姓男子,因為一瓶礦泉水的LOGO遭撕毀,而懷疑妻子外遇,他自裝行車紀錄器,揪出與妻子曖昧的「小王」竟是妻子的員工,對方甚至表示「希望一起走到最後,扶持到老,可以光明正大、愛怎麼牽手、親吻、擁抱」,黃男向法院提出離婚,更氣憤的表示「我什麼都要,就是身分證旁不要有你的名字!」,其妻雖否認外遇,但因說法欠缺證據不被採認,新竹地院則因夫妻倆已無信任可言、破鏡難圓,判准黃男休妻。

黃男指控,他與妻子結婚17年育有三女,雖然創業有成卻常遭妻子抱怨無暇陪伴,為了讓妻子也有自己事業和寄託,黃男出資幫助妻子創業。2016年起,黃男陸續聽聞妻子與公司營運執行長周男過從甚密,2018年5月間竟以工作出差之名,與周男外宿五天,置家中三名幼女不顧,除未提出任何住宿收據以及出差紀錄向公司報請出差費外,還將礦泉水瓶上飯店的LOGO撕除,之後黃男在妻子車上裝設行車紀錄器,錄到兩人對話,認定妻子出軌,向法院訴請離婚。

黃男堅持離婚,並表示:「我什麼都要,就是身分證旁不要有你的名字!」若法院不判准離婚,會恨得更深。

▲枕頭,棉被,房間,床單,飯店,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男痛罵無情妻:「我什麼都要,就是身分證旁不要有你的名字!」更表法院不判准離婚,他會恨得更深。

黃妻否認外遇,她與周男於2017 年12月間結識,並獲得周男經營建議,於2018年5月間邀周請擔任公司營運執行長。黃妻坦承長期遭丈夫漠視,因周願聆聽心聲,乃對其產生好感,但並未有進一步交往。至於黃男聲稱錄到2人在車上的對話,是因為黃男不信,且恫稱若不承認,就要離婚,只要承認出軌就不再追究。

黃妻表示,因自認對外男產生好感而心生愧疚,遂於2018年7月5日應黃男要求簽署自白書,並多次配合坦承出軌,未料仍遭黃男多次提出簽署條件苛刻的離婚協議書,且稱,若不簽將對她提起通姦告訴並訴請離婚。黃妻主張,黃男所提通姦告訴,已經新竹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顯見該主張不成立。

此外,黃女認為,她與丈夫同住至2018年11月26日,期間多次出遊,婚姻並非難以挽回,但丈夫卻突然搬離,即使自己多次示好,請求丈夫返家,丈夫均置之不理。而黃男私自於她車上內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已侵害隱私權,同時以侵害隱私權的非法方式取得錄音,也不具證據能力,無法作為要求離婚的依據。

法官調查,黃妻於2018年7月5日簽立自白書,雖坦承與周男發生婚外情,並投宿高雄某Hotel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以黃妻多次自白對照與周男對話,可疑自白書與事實相近。但除了自白及錄音外,並無其他發生性關係的相關證據,黃妻雖辯稱,自白書是為了維持婚姻,才應黃男要求書寫部分,認定態度翻異,前後供述不一,無法只憑黃妻改口的自白、自認,就認定2人發生性關係。且錄音檔中,也無明確談論到性關係一事,再加上沒有其他事證,無法就此認定2人曾發生性關係。

黃妻否認曾於與周男外宿5天。法官調查,2018年5間黃妻與周男南下高雄洽公,當晚2人共同投宿某HOTEL並同住一房,次日由黃妻駕車與周男一同返回新竹,業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所認定,黃妻與周男對該判決並未聲明上訴,因此就2人同住一房過夜一事,勘可採信。

法官勘驗錄音對話內容,發現周男力勸廖女離婚、獨立起來。廖女也回「我把公司轉給你都可以啊!」、「怕你不見。」、「想每天看到你」、「以後還會叫我親愛的嗎?」。兩人更討論,日後雙宿雙飛後要如何將各自的孩子接過來一起生活,黃妻問周男:「如果我恢復單身,你就會把感情給我嗎?」,周回:「會全心全意將全部感情給妳」,更表示希望兩人能有結果,一起走到最後,扶持到老,若黃妻真的順利離婚,就可光明正大、愛怎麼牽手、親吻、擁抱都可以,足已認定,黃妻與周男確有情愫,且互動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界線。

法官認,黃妻明知自身為有家庭的人,仍與周男發生婚外情,與其有親吻、擁抱及親密對話,並疑有涉及妨害家庭之事實,其言行已嚴重侵害兩造間婚姻之圓滿、安全狀態。事發後雖曾在檢察官、法官面前為自白、自認,並曾書立自白書,卻又因維護周男全然否認出軌事宜,使兩造已產生裂痕之婚姻更無轉圜餘地,訴訟中,又一再指責黃男對婚姻沒有盡到責任,將自已外遇的原因歸咎於黃男,兩造婚姻裂隙日益擴大,無法溝通,終至分居且爭執越演越烈,交相指責,實在難以相信,2人能夠繼續維持婚姻。

又,黃妻雖主張錄音檔為侵害隱私所取得證物,但法官調查,黃女於新竹地院107年度訴字第8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中,對於錄音譯文的真正明確表示不予爭執,另於本件審理中,也表示不知為何周男要說那些話,對於錄音譯文中與周男對話,並未否認,認定黃妻所辯無法採信。

法官審酌,認2人結婚多年、育有3名女兒,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重互愛、彼此體諒、尊重,但因黃女在在婚姻中未嚴守男女交往之正常分際,與聘僱員工產生情愫,並在外同房過夜,雖缺乏直接具體證據證明其2人發生性行為,但其行為已足以破壞兩造婚姻幸福圓滿,違反夫妻間應互相遵守之忠誠責任,產生難以恢復的重大破綻,認定訴請離婚有理,應判准離婚。

黃妻向《東森新媒體ETtoday》記者投訴,自己與丈夫結婚十餘年,因顧全丈夫企業家的身分與挽回婚姻,而聽信丈夫要求簽下自白書,坦承外遇,但堅決否認與周男在旅館共宿5日發生性關係,更駁斥飯店礦泉水一事,辯稱礦泉水是親戚家中帶過去的,孩子把LOGO撕掉,無端遭到誤解。

她說,自己全職家庭主婦多年,無經濟收入,丈夫提出離婚的時候,根本不知道找律師,因而不了解破解證詞、法律攻防,才誤入陷阱,更控訴明明是丈夫自己外遇,為了小三才拋棄糟糠妻,卻將她推出來頂罪。

黃妻說,丈夫大陣仗找了多名律師打離婚官司,自己什麼都不懂就獨自走進法院,最後才知道險惡之處,她不懂法律且求助無門,獨自帶著3個孩子,多次產生輕生念頭,最後寫信向律師呂秋遠求助,告訴他自己所經歷的遭遇,並獲得呂律師伸出援手,同時在今年5月提出正式控告,希望法律能還給自己一個公道與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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