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遭認定違法兼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結果出爐!記申誡懲儆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遭彈劾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經過2度公開審理後於2日宣判。公懲會認定管中閔在擔任政務官期間,確實違規兼職,領取壹週刊給予的稿費;但由於管中閔為政務官,適用舊法規定,因此公懲會判決給予申誡,以示懲儆。公懲會的判決確定後,不會影響管中閔的政務官退職金。

根據監察院彈劾的資料中,認為管中閔在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與國發會主委期間,多次在壹週刊上發表有償的社論文章,每年獲取約65萬元稿費。監察院認定他違法兼職,所以在今年1月15日通過彈劾,送公懲會審理。


  ▲▼管中閔公務員懲戒案公開審理庭 庭後氣噗噗。(圖/記者屠惠剛攝)

▲管中閔違規兼職案,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處分。(圖/記者屠惠剛攝)

公懲會受理後,認為本案屬重大案件,破天荒採用公開審理程序,並召開2次庭訊,期間也傳喚證人、壹週刊前後任社長裴偉、邱明輝到庭訊問。其中裴偉明白證稱,在管中閔擔任台大財經所教授時就開始邀稿,每篇稿費2萬5千元,甚至管中閔擔任政務官後,還是繼續邀稿、給稿費。

全案於2日宣判,因本案為監察院於2019年1月15日移送,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的舊法,追訴時效回推五年,故公懲會認定管中閔於2014年1月15日起,每兩週就被壹週刊刊登一篇文章,總計刊登27篇,每篇稿酬2萬5千元,合計違規賺取稿費67萬5千元,這部分應受懲戒。公懲會認為他的兼職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故予以懲戒。至於2014年1月15日以前的部分,因罹於時效而不付懲戒處分。

管中閔這次沒有出庭聆聽宣判,而公懲會宣判後,他的委任律師陳信宏代為發表聲明,「司法是當事人權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很遺憾公懲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對判決的結果沒辦法接受。」律師團也說,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其他權益救濟的管道。

▼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對公懲會的判決感到遺憾。(圖/記者吳銘峯攝)

▲▼管中閔委任律師陳信宏。(圖/記者吳銘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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