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刑後強制治療的違憲危機

▲▼圍牆,自由,羈押,陽光,鐵窗。(圖/pixabay)

▲刑後強制治療從立法以來一直有所爭議,又有許多執行上的困難,遊走於違憲與否的邊緣。(圖/pixabay)

2006年7月1日開始,我國刑法增加了對性侵害犯的刑後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而在2011年,因白玫瑰運動之故,又促使立法院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刑後強制治療的適用,溯及於2006年7月1日所發生的行為。只是關於刑後強制治療,從立法以來一直有所爭議,又有許多執行上的困難,遊走於違憲與否的邊緣。

我國刑法乃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的兩元制裁體系,前者的重點在懲罰過去的行為,後者的重點則在未來的再社會化,兩者目的實屬不同。不過,依據刑法第1條後段,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仍有罪刑法定的適用。至於目前保安處分,除保護管束與驅逐出境外,其他諸如強制工作、強制治療等,皆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而依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性侵害犯於刑的執行完畢後,若經評估,再犯風險高,法官就可裁定令入相當處所,進行所謂的刑後強制治療。而根據同條第2項,必須每年評估直至再犯危險降低為止。此條文首先會碰到的違憲性,即是罪刑明確性的問題。

因基於罪刑明確,立法者不能制訂絕對不定期刑,也就是沒有上限的法定刑,而由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適用此原則,故刑後強制治療直至再犯風險降低才停止的規定,就屬無期限的人身自由拘束,與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相違背。

其次,既然是保安處分,其執行處所就不能是在監獄,否則就屬雙重制裁,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而法務部至今卻一直苦於強制治療處所的找尋。就矯治處所來說,當屬醫療院所為適當,只是一般醫院恐無法負起戒護之責,更害怕接受治療者而引起其他病患,甚至是周遭居民的的恐慌,因此最終還是得由法務部自行建立治療專區。

原先規劃在台中培德醫院外的專區,卻因附近居民的抗議而放棄,迫使法務部在台中監獄內劃定一個專區為刑後強制治療的處所。就形式上來說,必然有違監獄與保安處分不能為同一處所的原則。更重要是在實質上,強制治療的所有作息幾乎與監獄相同,這實在很難脫離懲罰的性質,致使矯治流於形式。尤其在人數逐漸增加下,除了空間不足的問題再次浮現外,矯治的實際成效也會大打折扣。

而從2012年後,刑後強制治療還溯及於2006年7月1日前的行為,這馬上面臨罪刑法定的不溯既往原則之違反。為了規避此問題,此處的官方名稱就以民事監護處分取代刑後強制治療,同時,主管機關也非法務部而是衛福部。只是目前此矯治的地方,雖掛名在草屯療養院,但實際執行卻在大肚山莊,而此山莊,竟是掛牌於台中監獄的某一層樓。如此的作法,雖不能說是掛羊頭賣狗肉,卻已讓人不知所云。

由於已有接受強制治療者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除非此等案件拖至兩年多後的憲法法庭成立後才審理,否則,目前面臨違憲瑕疵的刑後強制治療,恐有隨時被宣告部分違憲的風險。面對如此的困境,法務部恐得排除萬難,趕緊想方設法為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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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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