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抽菸、無照騎機車遭記過 大法官:可跟學校打官司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圖/記者吳銘峯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大法官解釋784號。(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立長億高中一名張姓學生,2016年間抽菸又無照騎機車,被學校記過2次;新竹培英國中某學生,段考期間請病假,事後補考但成績卻被打7折。2人不服學校處分,提出行政訴訟,被法官依照釋字382號解釋駁回。但大法官作出釋字784號解釋,宣告此類狀況均可與學校打官司。

長億高中的張姓學生,2016年11月間叼含香菸,校方記小過1次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校方同年12月間再記大過1次處分。他提出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援引釋字382號解釋,駁回請求。

另外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傅姓女學生,2014年1月間學校舉辦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時,女學生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考試,之後參加補考。但校方卻依照《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將她的成績打7折。女學生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也被行政法院依照釋字382號解釋,駁回請求。

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規定學生只有在面臨退學或相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足以影響憲法保障的受教權時,才可提出行政訴訟。多年來行政法院均依此駁回諸多訴訟,但大法官認為,憲法16條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沒有必要增加特別限制,因此25日決議變更解釋。

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主文「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依照解釋意旨,甚至是未成年的國中小學生,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訴訟,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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