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兒告輸寶雅 為週年慶「文宣用CHANEL圖樣」求償300萬...敗訴確定

▲▼寶雅首度進駐蘆洲區集賢路商圈。(圖/記者黃靖惠攝)

▲寶雅遭法國廠商求償,最高法院判決免賠確定。(圖/記者黃靖惠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連鎖百貨商「POYA寶雅」公司,2015年9月間舉辦「時尚週年慶抽經典香奈兒」抽獎活動,在DM、看板等相關文宣上,均採用「CHANEL」、「香奈兒」等圖樣、字樣。法商香奈兒公司不滿,起訴求償300萬元並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一二審見解,認為廣告文宣使用抽獎活動之贈品商標,其實質內涵是為使消費者認識系爭贈品之來源者,屬合理使用範圍判決,因此判決寶雅免賠確定。

判決指出,寶雅公司慶祝30週年慶,在2015年9月3日起至10月6日間,舉辦「時尚週年慶抽經典香奈兒」之抽獎活動。獎品內容包含「CHANEL」原廠經典鉚釘包、經典菱格包、菱格金鍊肩背包、水鑽雙C手鍊、經典雙C項鍊、N°5香水等商品,刺激買氣。寶雅並在廣告看板、旗幟、布條、貼紙、立牌、懸掛式看板、商品目錄、拼圖卡、網頁、臉書粉絲團等管道上,打出「CHANEL」、「香奈兒」等圖樣,廣為宣傳。

但法商香奈兒公司不滿,認為寶雅公司的抽獎活動侵害其商標權,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寶雅公司除了銷毀各種行銷管道上的這份宣傳品外,並禁止使用該宣傳品,另外也要求在四大報頭版上刊登認定侵權的確定判決書全文;香奈兒公司還主張,公司的品牌價值超過72億美元,寶雅抽獎的商品價格應該超過300萬元,所以還要求300萬元的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由獨任法官審理,寶雅否認侵權,並強調當時到百貨公司CHANEL專櫃購買14件商品,花費近60萬元,並出示發票;寶雅主張,購買正版商品之用途說明,單純用以傳達參與系爭活動,相關消費者即有機會抽中上訴人正版商品,使消費者明確認知抽獎活動提供香奈兒產品為抽獎禮物,故使用香奈兒商標,僅用以表示說明這是香奈兒商品,並非將香奈兒商標作為商標使用。

一審判決法商香奈兒公司全部敗訴,香奈兒公司上訴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而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後,仍判決香奈兒公司敗訴。二審駁回的理由指出,寶雅的廣告文宣使用抽獎活動之贈品商標,其實質內涵是為使消費者認識系爭贈品之來源者,屬合理使用範圍判決,因此判決寶雅免賠。香奈兒公司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8日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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