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節Logo抄襲】林智群/你看那個構圖和手指彎曲,是不是很像?

▲台南藝術節活動,近日傳出主視覺Logo抄襲英國插畫家作品。(圖/翻攝自Facebook/林智群律師klaw)

▲主筆照片●林智群/執業律師

新聞:台南市文化局主辦的台南藝術節活動,傳出主視覺Logo抄襲英國插畫家作品,上周就有人在藝術節粉絲專業留言質疑,當時負責設計的「三人制創工作室」否認抄襲,但檢舉人向原創者查詢後,在個人臉書上公開發文,工作室直到29日深夜才向文化局坦承抄襲一事。

想法:

1.光是看圖,大部分人都會認為是抄襲吧?你看那個手指彎曲的情況跟構圖,是不是很像呢?

2.著作權並不需要登記或申請,只要創作人創作出來的那一刻,他就有著作權了!右圖是英國插畫家在5年前隨手畫的,那他在畫成的那一刻就有著作權,且這個權利並不會因為跨國就變成沒有!因為台灣已經加入WTO,只要是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都受台灣著作權法保障!

3.大家都說抄襲,其實著作權法裡面並沒有「抄襲」這兩個字,所謂抄襲,其實就是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的意思,而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

(1)接觸:

必須證明抄襲者接觸過(看過或聽過)該著作,現在是網路世界,很多圖都在網路上看得到,像這個英國插畫家的作品也是在網路上看得到,所以才會被一般民眾踢爆...。

(2)實質近似:

這分為兩部分,一個是量,一個是質,量的部分比較好判斷,比如你出了一本小說10萬字,裡面有7萬字跟金庸小說雷同甚至一致,那就有實質近似,質的部分比較主觀,就是要從整體來看,而法官也是從一般人的角度去觀察到底兩個作品間有沒有雷同的地方,像這個案例就很明顯,因為手勢的角度幾乎一模一樣,特別是刻意拉長手指關節長度的表達方式是蠻像的,那就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

不過如果你有注意到的話,其實左圖有一些地方試圖做了調整,比如:手指沒有碰觸到一起,跟原圖就不一樣,這可以算是台灣廠商試圖閃過原創者著作權所做的一種努力嗎?

以上就是著作權侵害的基本觀念,這樣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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