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床欄殺人!5月大男嬰卡頭窒息 二審判廠商賠440萬

▲▼新LOGO版/司法第二辦公大廈,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嬰兒安全床欄造成意外,高院判決廠商須賠償440萬餘元。(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基隆陳姓夫妻4年前購買聖嬰企業有限公司製造生產的嬰兒安全床護欄,結果5月大的男嬰翻身時,不慎卡在護欄與床墊間的縫隙,窒息身亡。聖嬰董事長潘永珠刑事部分二審判刑1年,家屬求償,高等法院也判決廠商必須賠償家屬440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基隆陳姓夫妻在2015年間產下龍鳳胎,原本該歡喜迎接新生命的家庭,卻在5個月後面對悲慘的意外。當年3月4日,母親購買「聖嬰公司」製造,長110公分、高70公分的托比熊(vivibaby)床護欄回家,安裝在男嬰的床邊。5月17日,夫妻倆晚間在客廳看電視,母親回房查看時,卻發現兒子已經倒栽,卡在床護欄與床墊之間,口吐白沫、嘴角流血。緊急送醫急救,但仍回天乏術。

家屬不滿,提出民刑事訴訟。其中刑事部分,檢察官認為,依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國外床圍(護欄)使用對象為「不須保護者協助即可自行上下床之幼兒」,且日本及英國均認定不適用於18個月以下幼兒,美國則標註不適用於2歲以下幼兒;但聖嬰公司卻未註明警語,檢方因此認定公司負責人潘永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高院二審將潘女判刑1年,上訴第三審審理中。

另外家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高院審理時,聖嬰公司拒絕賠償,辯稱是男嬰是因噎奶窒息死亡,與床欄有無警告標示不具因果關係;另外男嬰父母任由男嬰長時間獨處,以致男嬰陷入縫隙無法及脫困,也有過失責任。

但高院不採信,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認定床欄欠缺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且未正確的警告標示,必須賠償。經過計算後,判決聖嬰等3家公司與潘女,必須連帶賠償家屬共44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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