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民進黨!國民黨推《反併吞中華民國法》 主權、人權並行

▲▼立法院院會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三讀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本週一(25日)提出反滲透法草案,力拚在本週五(29日)就逕付二讀,時間相當倉促。國民黨立法院黨團29日也提出名為「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敵對組織定義更為明確,強調主權和人權並行。該法規定,通謀敵對組織或組織成員,意圖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國民黨團在立法說明中指出,近年來無論國內外,對於中華民國主權存在之威脅不斷。不僅境外勢力以各種方式意圖影響選舉、政局及社會秩序,國內外對於中華民國主權觀念,受有心人影響,不斷出現借殼上市及偷換概念等「軟破壞」,實已造成中華民國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亟有必要制定本法。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指出,民進黨提出反滲透法,但是內容充斥不確定法律概念,且指稱「滲透來源」,簡直是包山包海的霸王條款,難怪外界會認為是東廠復辟,國民黨提的反併吞中華民國法,定義明確,能兼顧國安和人權。

《反併吞中華民國法》草案要點:

1.明定敵對組織之定義,凡主張以武力消滅中華民國,或意圖危害或干涉中華民國主權之國家、政權、團體,及上述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無論處中華民國境內外,經政府公告者,均屬之。

2.公務員不得違背國家忠誠義務發表涉及消滅、併吞、取代中華民國之言論,總統亦同。

3.刑法外患罪及國家安全法2-1條規範不足,另立特別規定。

4.協助敵對組織妨害公共秩序者,應予特別處罰。

5.影響選舉、遊說者,應予特別處罰。

6.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犯本法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機構科以罰金。

7.敵對組織成員應負正犯罪責。

8.犯本法之罪者而自首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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