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還公道!三立、民視「韓國瑜竟問:為什麽登革熱會爆發?」涉不實

▲▼三立新聞「同框陳其邁視察 韓國瑜竟問:為什麽登革熱會爆發?」(圖/翻攝YouTube)TVBS歡樂台 越南外配騙親生女來台性交易(圖/NCC提供)

▲三立新聞「同框陳其邁視察 韓國瑜竟問:為什麽登革熱會爆發?」(圖/翻攝YouTube)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5日決議對中天、三立、民視等電視台合計18案涉違反廣電相關法令處以罰金或發函改善,其中三立、民視播出「韓國瑜竟問:為什麽登革熱會爆發?」被民眾反映涉及不實,NCC函請業者製播新關應遵守新聞專業,主播宜避免夾敘夾議,或刻意引導民眾對特定人物產生偏頗印象。TVBS歡樂台、台視因內容涉台中市長盧秀燕置入各被罰20萬元。

NCC15日核處重點如下:

TVBS頻道
108年6月30日「樂活全家GO」節目,推介特定商品,違反節目應與廣告區隔規定,核處80萬元。

TVBS歡樂台

108年3月8日,播出「女兵日記女力報到」節目,涉台中市長盧秀燕違反置入性行銷規定核處20萬元。

MUCH TV
108年7月22日「健康好自在」節目,推介特定商品,違反節目應與廣告區隔規定,核處60萬元。

富立電視台
108年6月25日「南部兄北部妹」節目,推介特定商品,違反節目應與廣告區隔規定,核處40萬元。

三立新聞台
108年5月2日「090SETN整點新聞」
節目播出「一條根馬國”電商夯賣”2020拼營收三千」新聞報導,涉為特定商品宣傳,核處20萬元。

108年7月3日「台灣大頭條」節目
播出「13歲女拒性服務頭壓馬桶遭施暴」「禁錮旅館拳打腳踢 少女還被逼拍裸照」報導,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規定,決議核處20萬元。

108年6月20日「0650早安新鮮聞」
播出「同框陳其邁視察 韓國瑜竟問:為什麽登革熱會爆發?」新聞報導,決議發函改進,建議媒體製播新聞標題應與實際播送內容事實扣合,播送內容應尊重當事人言論之完整性,避免夾敘夾議;電視台若發現報導内容有錯誤,亦應立即澄清及更正。

▲▼三立新聞「同框陳其邁視察 韓國瑜竟問:為什麽登革熱會爆發?」(圖/翻攝YouTube)TVBS歡樂台 越南外配騙親生女來台性交易(圖/NCC提供)

▲「女兵日記女力報到」節目,涉台中市長盧秀燕違反置入性行銷 (圖/NCC提供)

台視
108年3月13日,播出「女兵日記女力報到」節目,涉台中市長盧秀燕違反置入性行銷規定核處20萬元。
108年7月13日「綜藝3國智」,節目違反分級規定,核處65萬元。

好萊塢電影台
108年7月18日「復仇人獵人」節目違反分級規定,核處40萬元。

國興衛視等12個頻道
於普級時段播出「DR.KAO空氣呼吸鞋-彊屍篇30」廣告,決議發函改進,建議業者應避免於普遍級時段播送該廣告,以保護兒童。

中天新聞台
108年6月24日「新聞龍捲風」
播出議員謝龍介稱電信警察掌握韓國瑜造勢人數等相關內容,經多數諮詢委員認定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爱決議核處60萬元。

108年7月24日「新聞深喉嚨」
以「網軍價碼曝光 黑韓留言一條9元帶風向成功還有特別費」等標題評論「網軍價格」,委員會議認為,按政論節目以現場連線Callout直播即與製播新聞相當,應做好事實查證,宜持質疑態度客觀檢視事件訊息之正確性、合理性,妥就消息來源、訊息內容正確性行嚴謹之查證。除非為保護消息來源之必要,應盡量揭露消息來源,方便民眾訊息判斷,決議發函改進。

中視新聞台、中天新聞台「夜問打權」
分別於108年6月11日至13日插出及送中活動相關評論,經民眾反映評論資訊錯誤、主持人發言不當案,決議發函改進,建議媒體不應使用污名化身心陣礙族群詞彙,避免出現傷害特定族料之用語;雖為政論節目,仍應呈現不同觀點與意見,以達内客客觀性與平衡性;主持人意見應秉持中立客觀超然立場。

民視新聞台
108年6月20日「民視晚問新聞」節目,播出「傻眼!韓國瑜問陳其邁「為什麽高雄會爆發登革熱」新聞報導,經民眾反映涉及不實,將函請業者製播新關應遵守新聞專業,主播宜避免夾敘夾議,或刻意引導民眾對特定人物產生偏頗印象;新聞報導應避免引述不具事實基礎之評論。

東森財經新聞台
108年7月8日「這!不是新聞」節目,評論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議題,標題出現「空姐爆"機艙門已被動手腳?」字眼,經決議委評論涉及飛安問題,標題應更為嚴謹,避免聳動用語,並應提供更專業之分析;主持人亦應適時提醒或制止來賓未經查證之發言內容。

▲▼三立新聞「同框陳其邁視察 韓國瑜竟問:為什麽登革熱會爆發?」(圖/翻攝YouTube)TVBS歡樂台 越南外配騙親生女來台性交易(圖/NCC提供)

▲電視台報導「越南外配騙親生女來台性交易」(圖/NCC提供)

台視等9頻道
108年9月11日播出「越南外配騙親生女來台性交易」新聞報導案,將函請業者製播尚在起訴階段之兒少性侵個案新聞報導時,宜審慎處理,包括兒少性侵個案之處理過程不宜公開;不宜公布兒少照片;不宜對犯案情節當事人特質作過度詳細描述及呈現,以及不應掲露性交易價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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