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沒有獨立上訴權就沒有完美的被害人訴訟參與

法官,法槌,商人(圖/視覺中國CFP)

▲即便《刑事訴訟法》增列「被害人訴訟參與」,被害人仍無權獨立提起上訴,令修法美意大打折扣!(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列了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法以來,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所做最大幅度的改變,也相當程度回應外界一再批評法律「只顧保障被告人權卻無視被害人權」之譏!然而,修法後,被害人仍然無權獨立提起上訴,使得修法的美意大打折扣!

且從犯罪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看起。被害人得提起附民訴訟請求加害人賠償,但附民訴訟係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基礎,該事實業經檢、警調及法官調查,可以免去被害人需要負擔的舉證責任,且附民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故該制度雖然備受易造成濫訴的批評,但近年來《刑事訴訟法》雖經多次修法,普遍認為該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價值。

在制度設計上,是希望刑事判決之同時為附民訴訟判決,惟因法律規定案情複雜,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實務上,刑事庭在作出有罪判決時,除智財案件法律規定應由刑事庭自行裁判外,基於專業及案件負荷的考量,大多會將附民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鮮少自為判決。當附民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之後程序皆依循《民事訴訟法》,問題尚少。

但《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2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依現行法規定,犯罪被害人並非刑事訴訟之當事人,無權逕行提出上訴,必須請求檢察官上訴。換言之,檢察官沒有提出上訴前,被害人縱使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亦屬於不合法上訴,法院可以逕行駁回。

現行實務上,檢察官對於被害人聲請上訴案件,大都會尊重被害人意願提起上訴,且法院為了讓被害人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在寄發刑事判決書時,都會先寄給被害人再寄給檢察官,技術性的延長上訴期間。但囿於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期間只有10日,且係自收受判決時起算,因而造成犯罪被害人若先收受駁回判決,再收到刑事無罪判決,必須先請求檢察官上訴後,才能合法提起附民訴訟上訴,但若收受刑事無罪判決的時間距離收受附民駁回裁定的時間較長,就會導致被害人在請求檢察官上訴時,附民訴訟上訴期間已逾期甚且,當被害人在請求檢察官上訴時,若檢察官未及時上訴,亦會造成附民訴訟上訴期間逾期,形成對被害人不公平的現象。

針對上述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若犯罪被害人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實務上雖有認為檢察官嗣後已提起上訴,被害人之上訴程序已經補正,以及以檢察官上訴期間屆滿後再來起算附民訴訟案件上訴期間等兩種作法,但第一種作法顯然與現行法規定有違,第二種作法亦與附民訴訟判決書最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的教示說明有違,因此,大多數的判決都認為附民訴訟上訴不合法而駁回。

然而,這種駁回判決形同是將法院送達附民訴訟判決及檢察官提起上訴的快慢結果,轉嫁給犯罪被害人,豈合乎事理之平?若要仰賴法官的仁慈來決定附民訴訟上訴是否合法,更不可靠。

解決之道,首先可以考慮賦予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而遭受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害人,可以獨立提起上訴。惟此法有悖於附民訴訟是以刑事訴訟判決為基礎的原則,且附民訴訟上訴後是歸民事庭或刑事庭管轄?萬一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未提起訴狀,又該如何處理?恐有疑問。

其次,對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犯罪被害人給予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利,近來《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訂許多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權利,唯獨未將犯罪被害人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利納入,犯罪被害人不能獨立提起上訴,將使其在訴訟程序中永遠只是作個配角,亦無法讓其舒緩累積心中的怨念!為完善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有必要納入被害人獨立提起上訴的制度,否則對於被害人之保障,似乎缺少一塊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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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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