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囤積口罩隨「疫」哄抬 最高可罰30萬元

● 鄧湘全/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流行期間,口罩需求大增,可能存在囤積口罩現象。早在2003年SARS流行期間,就曾出現業者囤積口罩與價格上揚之供不應求的狀況。但是,當時《刑法》沒有處罰囤積口罩哄抬價格的行為,只能用《公平交易法》行政罰加以管制。不過,現在已經可論科刑罰了。

類似個案,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當時調查,認為國內口罩業者銷售3M公司口罩,雖為業者依營業自主所決定之價格自由,然依當時市場經驗,基本上N95等級約為新臺幣75元至85元間區間價格,而被罰業者之單只3M公司N95價格為700元之售價,其漲幅對照市場經驗售價竟高達9倍。因此,公平會認為其價格漲幅已高達相當顯著之程度。

僅管業者以成本、數量等理由作為抗辯,還是被公平會認為利用SARS疫情之口罩市場供需失衡之際,利用買受人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而被裁罰。

甚至於,當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999號行政判決,更進一步認為,國內SARS疫情嚴重爆發之際,替代性低之口罩造成一個難求之市場情勢,消費者處於資訊不對等、購買弱勢等不利地位,口罩業者則享有供貨之相對優勢地位,倘口罩業者藉此機會不當訂價並予以銷售,無論單次或多次交易行為,都會被認定危及公共利益及市場交易秩序。要特別注意,哄抬價格,就算單次行為或出售一個口罩,還是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

囤積惜售及哄抬物價本屬商業行為,像是米酒、衛生紙等,都曾經發生類似問題。政府介入市場價格機制,避免囤積居奇行為,防止有人積存物品,等待該物品短缺或需求量高的時候,再以高價出售,有其行政或經濟管制之目的。

所以說,公平會也發出新聞稿,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為維護國內口罩市場之交易秩序,嚴防業者趁機聯合哄抬價格或囤積口罩等違法情事,除對各連鎖藥妝店、藥局等相關通路進行調查及銷售點查核。

且警告業者不得藉其經濟優勢、資訊掌握而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口罩,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或散布不實資訊以影響口罩市場交易價格者,將依《刑法》第251條,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依《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勿囤積口罩以免觸法!行政院已公告口罩是《刑法》第251條所稱的「生活必需用品」。(圖/總統府)

為了防止惡意囤積哄抬口罩價格,行政院已在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並於當日生效。

另外,意圖影響口罩等防疫物資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也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既已明定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品,如果意圖抬高交易價格而囤積醫療用口罩,進而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以及為影響交易價格進而散布謠言者,都會被論科刑罰,以避免商家惡意囤貨,讓民眾買不到而影響防疫。

無知貪婪與病毒一樣討人厭,除了仰賴法律與口罩等應付外,全民防疫大作戰,人人更應加強自我免疫力,期盼能早日回歸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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