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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山鄉中華村長許正東被提罷免案 宜蘭縣選委會審議通過

▲宜縣選委會8日審議通過員山鄉中華村村長許正東德(如圖)罷免提議案。(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宜縣選委會8日審議通過員山鄉中華村村長許正東德(如圖)罷免提議案。(圖/記者游芳男翻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8日召開第40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第21屆員山鄉中華村長許正東罷免提議案。由於許正東被以未積極反對永侒採礦案而被提議罷免,他說,與選舉恩怨不無有關,另若永侒採礦案是合法,不是小村長說可以或不可以就算,一切攤在陽光下,交由村民檢驗決定。

中華村阮姓村民以在永侒採礦案中,村長許正東反而透過鄰長會議要和廠商談回饋相關事宜,實不適任村長職務,及在宜縣府的國土規畫公聽會中發表贊成永侒公司採礦的言論,來向宜蘭縣選委會提出罷免提議案。

縣選委會表示,3月19日由員山鄉中華村阮姓民眾為提議領銜人,依選罷法規定,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10名罷免提議人名冊,向縣選委會提出村長許正東罷免案。按中華村原選舉人數623人,罷免提議人10人,經選委會向相關機關查證結果,刪除2人(1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1人為現役軍人)後餘8人資格符合,提議人人數達法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即提議人應達7人)。

縣選委會將函知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20日內徴求連署(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且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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