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級同事豆花下藥 公務車上猥褻女同事判刑定讞

▲豆花,碎冰,配料。(圖/記者曹悅華攝)

▲宜蘭某公所員工,以加料豆花猥褻女同事。此為示意圖。(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宜蘭一名已經當阿公的賴姓公所人員,見某位已婚女同事頗有姿色,竟藉故邀女方至公務車上談公事,並將「加料」豆花拿給女方吃,藥效發作後,女同事昏昏欲睡,遭賴男上下其手。女同事奮力逃離,事後報警提告。一二審均將賴男判刑3年4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已經當阿公的賴男,在宜蘭某公所擔任約聘雇人員,而本案發生於2017年2月間,被害人為已婚的公所女職員阿尹(化名),由於職務調整工作量變大,正在苦惱之際。賴難見有機可乘,竟在當天下午向阿尹謊稱已經跟長官報備,要調整阿尹的工作,騙阿尹到公務車上聊天。

阿尹不疑有他,上車後賴男就拿出一碗豆花,讓阿尹喝下。沒多久,賴男開始對阿尹上下其手,阿尹將賴男的手撥開,這時阿尹發覺頭昏腦脹;賴男此時更進一步,以手勾住阿尹脖子,強吻阿尹。阿尹奮力推開賴男,趕緊下車,開著自己的車回家。回家後隨即陷入昏睡,第二天早上才逐漸恢復意識,在丈夫的陪同下,到醫院驗血,發現血液中有微量苯巴比妥的安眠藥成分反應。阿尹報警處理,檢警單位逮捕賴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賴男否認犯罪,辯稱2人平常在上班時就會玩來玩去,當日他看阿尹很累,才好心幫她按摩肩膀及腰部,幾秒鐘就放手,阿尹當時也沒有反抗。但一審法院根據客觀證據,認定賴男有罪,依照「加重強制猥褻罪」,將賴男判刑3年4月。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仍認定賴男有罪,考量他嚴重戕害阿尹之身體自主權,對阿尹人格尊嚴戕害甚鉅,並造成阿尹心靈創傷,動機卑鄙、手段拙劣,參酌他犯後均否認犯行,且未能與阿尹達成和解,取得阿尹原諒,因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3年4月的刑期。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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