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人行道竟差點遭撞 莽男暴怒打死騎士判7年6月定讞

▲▼打架,傷害罪,傷害致死,拳頭,手。(圖/Pixabay)

▲高雄郭姓男子打死騎士,判刑7年半定讞。此為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有多項前科的高雄郭姓男子,出獄不到半年,去年3月間他走在人行道上,差點被傅姓騎士擦撞,2人爆發口角衝突,發生扭打。郭男暴怒之下,將騎士推倒,導致騎士顱骨骨折,送醫宣告不治。郭男辯稱自己剛動過手術,無力傷人,但法院調查後,查出他當時坐在對方身上狂毆,因此認定有罪,最高法院12日將他依照「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現年62歲的郭姓男子有縱火、公共危險等前科,多次進出監獄,直到2018年8月底才出獄。但出獄後不到半年,他又鬧出這起案件。案發於2019年3月13日,上午10點多,郭男步行在鳳山國中旁的人行道上,這時傅姓騎士將機車騎上人行道,經過郭男時差點撞到,2人發生口角爭執,最後大打出手。

互毆過程中,郭男將騎士推倒,騎士頭部撞擊地面,這時郭男跨坐在騎士身上,朝騎士臉部揮打多拳。騎士經送醫急救,7天後仍因顱骨骨折、硬腦膜下腔出血、左右大腦額葉對撞性腦挫傷等,宣告不治。家屬提告,郭男到案後否認打死對方,辯稱自己剛動過胸腔手術,無法施力,無力傷人;而他僅坦承騎士「突然間倒下去,他倒地後我有打他一下」。檢方不採信,仍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有目擊證人證稱,2人發生口角後,一開始確實是騎士先動手,後來2人發生扭打,但沒過多久後騎士就被推倒,倒地後郭男就跨坐在騎士的肚子上,不斷揮拳毆打。法院因此認定郭男確實犯下「傷害致死罪」。考量他有多項前科,出獄後不到5年又故意犯案,應當加重其刑;又他僅因行車糾紛,但未以理性方式處理,反而與對方互相扭打,還將被害人推倒在地,導致頭部重擊地面送醫不治,犯後猶飾詞狡辯,因此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7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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