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第三者的孩子淪為「通姦證物」 出生=證明爸媽是罪人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多個團體,贊同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宣告違憲的結果。(圖/記者林育綾攝)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莊喬汝(右)提到,通姦罪讓第三者的孩子淪為「通姦證物」,背負社會汙名。(圖/記者林育綾攝)

 記者林育綾/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在今(29)日釋憲,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寫下歷史性一刻!婦女新知基金會贊同大法官釋憲結果,表示通姦除罪後,是讓婚姻關係邁向更平等的一步,對於無辜的生命也更公平,例如過往第三者生下的孩子,在通姦罪中直接被當成「通姦證物」寫進判決書裡,自己的出生等於「證明父母有罪」,背負社會汙名,相當殘忍。

司法院大法官在今(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自解釋之日失效。這表示刑法將無法再干涉婚姻,但婚姻關係仍受民法保障。然而通姦除罪後,也引發正反兩派意見持續交戰,其中婦女新知基金會強調,「贊同通姦罪的廢除,並不表示贊同通姦或外遇的行為。」也表示「這不會帶來婚姻的瓦解,反而是讓婚姻家庭關係邁向更平等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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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多個團體,贊同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宣告違憲的結果。(圖/記者林育綾攝)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多個團體,贊同大法官針對「通姦罪」宣告違憲的結果。(圖/記者林育綾攝)

過去通姦罪要成立,必須證明雙方「性器交合」,然而要舉證這一點並不容易,一旦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了孩子,孩子就能成為證據。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莊喬汝說,這對於孩子來說十分不公平,他的出生等於「證明爸媽是罪人」,直接被寫進判決書裡,淪為「通姦罪的證物」,也會因此背負社會汙名,實在是相當殘忍。

莊喬汝還提到,通姦罪其實也違反了伴侶的性自主權,因為人並不是物品,性專屬不能直接成為維繫婚姻的理由。她解釋,婚姻關係中當然有性專屬權,但這前提是「尊重伴侶的意願」,然而通姦罪會強化印象「我配偶的性,只能屬於我」,這樣的觀念很容易形成不把配偶當成「平等個體」看待的問題。以通姦罪來規範婚姻,也太小看人類情感的複雜性。

甚至在過去,通姦罪曾反過來變成壓迫受害者的武器,例如曾有狼師對女學生性侵,或利用權勢性交,但受害者卻被加害者的配偶提告通姦,形成二度傷害;若通姦罪持續成立,未來也會有受害者依舊不敢出聲。

莊喬汝從過往協助許多案例中發現,「通姦罪」並不能為婚姻帶來真正的保護,反而在過程中,為了蒐證及提告,造成更嚴重的破裂。她說明,通姦罪的成立與否,與婚姻關係能否好好處理是兩回事,但常常有徵信社或不知情的人,會建議用通姦罪來提告,以為這樣就能讓對方下跪求饒、答應所有條件。

實際上,過往有不少案例是一方提告通姦罪後,以為能藉此拿到孩子的監護權、財產,或以為能在離婚上得到更多有利的條件,卻適得其反,因為「通姦罪」與「離婚協議」其實沒有直接關聯。莊喬汝說,有更多案例是在提告通姦的過程中,讓關係徹底撕裂,無論罪名是否成立,元配反而得不到想要的結果。

▲▼通姦除罪》司法院五張梗圖破迷思。(圖/司法院提供)

▲通姦除罪,司法院製作梗圖破迷思。(圖/司法院提供)

婦女新知強調,「贊同通姦罪的廢除,並不表示贊同通姦或外遇的行為。」更關心的是,婚姻毀壞後的重建或安排,若配偶雙方決定分手,如何透過現行民法規定,公平分配剩餘財產及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包括扶養費、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探視等才是重點;若雙方決定復合,是否有足夠的婚姻諮商資源,讓兩人從傷痛中重新開始。

藉由去除刑事罪刑,讓婚姻回歸民法,讓人們能學習更健康的方式處理情感失落與婚姻關係,這是邁向婚姻平等的第一步,人們更需要的是心理諮商、情感教育等支持資源。

婦女新知也持續呼籲,「政府應主動對外說明通姦罪廢除原因,破除坊間不實謠言與誤解」,並透過性別平等教育、促進親密關係平等協商及其他方案,鼓勵民眾以更好的方式應對情感與親密關係的變動。同時也呼籲法務部、立法委員等具有國家權力者,應立即依其職權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繼續推動各項有利於婚姻家庭平等之政策與措施,不應怠惰失職、對女性在婚姻中所受性別不平等處境無感或冷眼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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