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國民黨團控立院動用警力「護陳菊」 林志嘉反駁:混淆警察權定義

▲▼陳菊離開立法院。(圖/讀者提供)

▲陳菊未能上台報告備詢,黯然離開立法院。(圖/讀者提供)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原訂14日上午要在立法院接受資格審查,因國民黨團杯葛無法上台備詢,最後在數十名警察的保護下搭車離開立法院,國民黨團15日指控立法院動用警察權保護陳菊進出,且陳菊目前沒有監察院長身份,質疑「是不是立法院長指揮的」。對此,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表示並無此事,該指控也混淆警察權的定義。

立法院臨時會14日審查監察院長被提名人陳菊,藍綠黨團皆發起甲級動員應戰,國民黨團欲阻擋陳菊進入立法院,但陳菊仍在清晨6點多民進黨立委的護送下,順利進入立法院議場。不過由於國民黨團持續佔領議場主席台,陳菊於上午11時28分在民進黨立委的護送下順利離開立法院。

國民黨團15日上午召開「民主已死!立法院30年來首次動用警察權!」記者會,指控立法院動用警察權保護陳菊進出,且陳菊目前沒有監察院長身份,只是一介平民,質疑「是不是立法院長指揮的」。

▲▼國民黨團召開「民主已死!立法院30年來首次動用警察權!」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國民黨團召開「民主已死!立法院30年來首次動用警察權!」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對此,林志嘉表示並無此事,該指控也混淆警察權的定義。他說,立法院警察權為議場等會議空間內,然而昨天上午於議場後門外發生衝突,甚至發生委員助理涉入委員間攻防,警衛隊同仁本於職責應維護場外安全並維持安全通道,與「警察權動用」毫不相干,是混淆定義,也對警察同仁不公平。

林志嘉說明,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明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此外,《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也規定,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因此,動用警察權是指為維護議事秩序於議事廳或委員會內部之主席權限。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 監察委員資格審查 朝野議場後門推擠衝突 助理  大批員警。(圖/記者屠惠剛攝)

▲朝野立委爆發推擠衝突。(圖/記者屠惠剛攝)

林志嘉指出,縱觀以往立法院長動用警察權將委員架離議場的紀錄,分別為1988年12月6日、1989年7月4日的時任立法院長劉闊才,以及1990年5月29日、1990年11月6日、1990年12月18日、1991年4月12日的前立法院長梁肅戎院長共六次,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後即未動用。

林志嘉也強調,議場外之陳抗事件均基於院區安全維護需要,依據《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3條規定,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為維護委員職權行使及本院院區人員人身安全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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