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涉貪案徐永明80萬交保 2年前才提案對「棄保潛逃者」增訂罰則

▲徐永明80萬交保。(圖/記者劉昌松攝)

▲徐永明80萬交保。(圖/記者劉昌松攝)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4日下午針對立委集體收賄案裁定出爐,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以80萬交保。不過他在2018年擔任立委期間,與時代力量黨團及同黨立委黃國昌共同提《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棄保潛逃」的人增訂罰則。

根據這份修正草案案由指出,時力黨團鑑於現行「刑法」對於具保的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到場者,並無相關罰責,造成眾多有罪被告輕易「棄保潛逃」,其中更以涉及重大貪污舞弊或經濟金融犯罪的權貴為甚,不僅徹底空洞化國家行使刑罰權的規範意旨,更嚴重斲傷公平正義與司法威信。

因此,為改正「棄保潛逃」的罪犯竟無制裁罰則的荒謬規範現狀,並有效降低「棄保潛逃」的誘因與機會,所以盼刑法增訂第163條之1條文。

該條文內容為:「第163條之一具保之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關於無羈押必要、撤銷羈押時之裁定、處分所命應遵守之事項或限制住居之方式,經制止而不遵從或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被告經有罪判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徐永明、黃國昌及時代力量黨團2018年時曾提《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棄保潛逃」的人增訂罰則。(圖/翻攝立法院網站)

▲▼徐永明、黃國昌及時代力量黨團2018年時曾提《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棄保潛逃」的人增訂罰則。(圖/翻攝立法院網站)

▲▼徐永明、黃國昌及時代力量黨團2018年時曾提《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棄保潛逃」的人增訂罰則。(圖/翻攝立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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