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出爐 深圳明年3月起實施

▲▼破產,討債,倒閉,搬家。(圖/視覺中國)

▲深圳通過中國大陸首部個人破產法。(圖/視覺中國)

記者陳政錄/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於26日下午在深圳市人大會議通過,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自然人可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等,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26日下午表決《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包括《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官方指出,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

▲▼深圳樓房。(圖/CFP)

▲深圳市景。(圖/CFP)

條例規定,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澎湃新聞》報導,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秘書長殷慧芬指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符合條件的、遭遇競爭失敗的自然人,可以以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場或實現重生,這對於增進債權人公平清償,保障債務人的生存、發展,對經濟活動損失進行及時高效的處理以保證經濟活動的流暢、穩定及可預測性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徵求意見稿明訂,符合條件的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餘債務,在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

條例規定,在破產考察期間,債務人將不得進行包括高鐵動車一等座、三星級以上賓館、新購置不動產和機動車等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居住面積也不得超過安居型商品房面積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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