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鍘!處分「不得自辦股務」 大同不服提告敗訴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上總部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大同因股東會爭議,遭金管會處分「不得自辦股務」,提告敗訴。(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大同於6月30日股東會上,由司儀宣讀28戶、佔總股份53.32%得股東,不得行使投票權,引發社會譁然,金管會認定大同嚴重違反股東會作業程序、影響股東權益,於7月14日依證交法糾正,並命大同於2個月內,必須找到其他機構代辦股務(召開股東會、股東開戶、股利發放等),期限日後不得獨立行使。大同對金管會提出行政訴訟要求停止執行,9日獲判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大同遭金管會糾正,9月16日就不能再獨立行使股務了,但訴願結果到現在都還沒出來,的確有聲請停止執行的急迫性,但大同仍可妥善安排因糾正而產生的人事變動,且不但經濟部已核准欣同、新大同顧問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兩家公司也已委託康和綜合證券公司代辦10月21日的臨時股東會,就算在會上對排除部分股東的見解有誤、導致股東會決議違法,大同之後也能再提民事訴訟;北高行認定,金管會處分不會造成大同不能回復的結果,判大同聲請停止執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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