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財/喊人「小三」、「貝戈戈」 也算性騷擾?

我們想讓你知道…性騷擾的認定以被害人的感觀為準,加害人的感受並不重要。

 

▲ 醫師指出,稱人「貝戈戈」有性騷擾爭議。(資料照/示意圖)

● 楊聰財/楊聰才身心診所院長

本人近年來很榮幸地陸續受邀擔任許多機關(例如:行政院、中油公司等)的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顯示在現代社會中(包括職場), 「性騷擾」議題越來越被重視。

在此舉個案件和大家分享,我稱為「貝戈戈」事件:

阿芬和阿英是好同事,不同單位;阿芬向阿英抱怨自己的主管就像「穿著PRADA的惡魔」,對她很敵視、要求挑剔又多。

阿英想要幫阿芬出氣,便向阿芬要了主管的手機號碼,傳了以下簡訊:「你這位單身老主管,做人要有良心,待人好一點,不要太”貝戈戈”!」這位女主管收到訊息,火冒三丈,就向單位反映被性騷擾。

這個機關有一定規模,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30人以上企業備置『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處理辦法』」,單位還特別成立「性騷擾調查小組」,也請了外部相關專家評估。最後裁定:性騷擾成立。

因為性騷擾的認定是以被害人的感觀為準,加害人的感受並不重要;並且有研究調查顯示:女性最厭惡被形容與性有關的詞句有:貝戈戈、小三、騷貨等。

▲ 性騷擾的認定,以被害人的感觀為準。(圖/視覺中國CFP) 

我藉以上案例,提醒台灣的所有機構企業,千萬要重視性騷擾議題,否則會有許多麻煩事會上身。特別是自美國好萊塢發起Me Too運動後,職場性騷擾在國際間,包括台灣,都已經成為熱門話題。

根據勞動部統計,性騷擾申訴案件有逐年成長的趨勢;之前曾有調查顯示,高達43%公司沒有性騷擾防制相關措施,值得業界警惕。要知道:一旦申訴人對公司處理不滿意,提請民刑事訴訟,不要以為這是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事,與公司無關。

《民法》第188條明定僱用人責任,發生侵權行為時,僱用人要跟受僱人負一樣的責任,除非僱用人能證明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

否則當受害人提起訴訟時,公司要和加害人負連帶責任。而統計顯示,一旦性騷擾進入訴訟,公司可能要花一整年時間面對訴訟,這對於各方來說,都是耗時耗力。

在實務上,常有同事在茶水間聊天,意外反映職場性騷擾情事。一旦得知,建議人資主管要主動處理,可詢問相關同事是否要正式提出申訴,申訴可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只要確認有同事要提申訴,不一定是當事人,人資部門就應處理申訴。申訴後,公司就要進行內部調查。因加害人與被害人間通常具有上下權力關係,同時調查結果可能牽涉到解僱或降職決定,實務上曾經有加害人在訪談時坦承不諱,但因此遭解僱後又全盤否認並且反告公司,因此,公司必須有完整的訪談紀錄作為訴訟的證據,訪談紀錄也要有員工簽名。同時須注意的是,依法令規定,性騷擾調查應在收到申訴後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換言之,須在2+1個月內完成調查。

▲ 法律要求,雇主應提供友善及安全工作環境。(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至於避免性騷擾傷害的具體做法,例如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要求雇主應提供友善及安全工作環境。

因此建議公司平時要做性騷擾防制教育訓練,未來一旦發生性騷擾訴訟,雇主才有立場去說明已經善盡注意義務:例如在運作員工協助方案(EAP)時,應該也要涵蓋相關的教育課程、法治教育、心理輔導等機制;可以對被害人(申訴人)要加以關懷陪伴、撫平壓力創傷,對加害人(被申訴人)要進行「預防再犯」的所有作為(處份、調單位、檢送法辦等) 。

生活中的性騷擾,也要十分小心,例如某民意代表用公開方式,指某位名人是「小三」,這應該是沒有免責權的保護傘可以運用,被害者也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訴「被性騷擾」,案子成立的可能性不低啊!所以奉勸:「ㄈㄢˋ」可以多吃,「ㄌ一」是人家的外遇這類話,不說為宜啊!

文末,提醒大家:性別多樣化,大家要互相尊重,加強同理教育,勿踩被處罰的紅線還不自知!

順帶「非廣告時間」: 中油公司在進行性騷擾防治「法規、委員會、調查機制、評議審議、處份和輔導」等體系架構很完整,值得大家效法學習!

參考資料

部分資料引自:蔡維恬,〈新聞中的法律/性騷擾處理不當 企業負連帶責任〉,《經濟日報》,201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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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財專欄

楊聰財專欄 楊聰財

人稱「洋蔥醫師」,楊聰才身心診所院長、理性的獅子座,就像《湯姆歷險記》中的湯姆隨時充滿活潑能量,對事情總能有條理、有邏輯性的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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