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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狗咬狗或攻擊他人 飼主恐遭判過失傷害

▲▼狗,寵物,汪星人,攻擊。(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若心存僥倖而未繫繩,導致愛犬攻擊他人或犬隻,飼主也要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陳雅譽

文明社會的進步展現在人類對待其他動物的良善舉止中,因此飼主們寵愛自己飼養的動物的情形,其實並不少見。只要不妨害他人,旁人也無從置喙。但若因為寵溺所飼養的寵物而造成他人財產、生命、身體遭受威脅,除了飼主的行為應受道德譴責外,也應負起身為飼主的法律責任。

據報載,農委會公告危險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由成年人陪同,並繫上長度1.5公尺內的牽繩、配戴嘴套,倘若飼主若未採取防護措施,可處行政罰鍰。雖新聞報載的黑狗並非比特犬,同理,只要具有攻擊性的狗隻,飼主都應採取相同標準的安全措施。但實務上常有飼主因心存僥倖,或是自認寵物個性溫和,在遛狗時不用牽繩,理由多是不想限制狗兒的活動範圍,或自己就在身旁,可及時阻止,卻忽略了動物的反應比人類迅速多了,一旦突發狀況發生,其實飼主根本來不及阻止,相對地對自己及他人製造了許多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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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飼主疏忽釀成大禍的比特犬於案發後無辜地坐在路旁。(圖/北市動保處提供)

▲因飼主疏忽釀成大禍的比特犬於案發後無辜地坐在路旁。(圖/北市動保處提供)

按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當飼主攜帶危險犬隻出門時,飼主在法律上即有按照主管機關所設立的標準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之義務,倘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採取預防錯誤,在法律上一旦發生事故,飼主即應負起過失責任。雖然新聞中,該黑狗咬死了他人所飼養的馬爾濟斯,在刑法的規定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又因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而不須負起刑事責任。惟飼主的民事責任仍在,而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然若今天黑狗咬傷的不是動物而是其他「人」時,因刑法第284條處罰過失傷害的行為,則飼主除了前述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還須要負起刑事責任。

其實在實務上常見的案例還包括飼主採取放養的態度,平時讓狗兒在外面自由活動,至到該吃飯、睡覺時才喚回家。而這群完全不懂交通規則的狗狗們因追逐其他動物而闖入道路,因此遭撞傷,恐怕最心疼的還是飼主。另方面,倘若其他駕駛人為閃避動物而發生車禍事故,輕則皮肉傷,重則可能死亡,屆時飼主恐因此面臨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大筆的民事賠償金,實在得不償失。故奉勸所有飼主,千萬別心存僥倖,只要寵物進出公眾場所,務必以提籠運輸或繫上牽繩,必要時更應佩戴嘴套,這除了是保護動物本身的安全,也是尊重公眾場所其他人的基本禮貌。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全文授權】

關鍵字: 飼養牽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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