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從Kyllo案談《科技偵查法》的隱私與非隱私空間

▲▼科技偵查法,監視,監聽,AI,駭客。(圖/視覺中國)

▲警察利用新科技的偵查手段,往往遊走於合法、違法的模糊地帶,必須明文規範以保障人權。(圖/視覺中國)

由於這幾年,警察利用新科技的偵查手段,往往遊走於合法、違法的模糊地帶,甚至也有警察因此被判決有罪確定者。故法務部在9月初公布《科技偵查法》草案,以解決如此的困境。只是除了公告時間僅為5天外,其中的內容是否賦予檢警機關極為廣泛的權力,致未能受到法院的事前監督,也受到極大的批評聲浪。而這其中的一個相當重要的根源,即是此法對於隱私與非隱私空間的界定,至帶來於後者的場合,法規範將趨於寬鬆。本文即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1年的Kyllo案,來省思傳統公、私領域的區分,是否必須重新調整。

關於Kyllo案,涉及警察於戶外利用熱影像對屋內照射,以藉由溫度落差來推測,是否有人在屋內利用溫室種植大麻。而在取得如此的資訊後,即因此向法官取得搜索的令狀,於搜索屋內後,果然發現種植大麻,被搜索人因此被起訴與定罪。此案令人質疑的是,以熱影像系統的照射應屬於搜索,應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必須事前取得法院的令狀才行。

在傳統上,對於隱私權的定義,總是以物理上的空間為區分,所以警察是否必須事前取得搜索票,就是以有形的物理性侵害為基準。故以熱影像系統對屋內為照射,因熱源是由屋內自然輻射至屋外,自無任何物理性侵入,故無侵害任何的隱私與財產權,似無庸事前取得法院令狀。只是如此的傳統見解,在案件來到聯邦最高法院時卻產生了變化。

在2001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保守與自由派的法官剛好各占4位,而有一位法官屬於所謂搖擺派,即法官甘迺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故在此案中,如依照如此意識形態的分布,屬於搖擺派的法官到底站在何方,就關係最終的結果。

只是在此案中,甘迺迪站在保守的執法者一方,反倒是保守派宗師等級的史卡利亞(Antonin Scalia)法官,卻站在自由派的人權保障一方,主張此等行為屬於搜索的見解,而使自由派取得多數。故此案的多數意見,自然是由史卡利亞來主筆。

而其所主筆的多數意見,首先否定以牆內、牆外,作為隱私權保障的分界基準,並認為以先進且精密的儀器來為偵查手段,雖無任何物理性侵入,但其所能探知的個人生活之細節,實與實際的侵入性質之搜索,恐有過之而無不及,自應受到法院事前的審查。如此的見解,實已打破傳統以物理空間為隱私權保障之基準,具有相當重要的啟示性。

反觀法務部所提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其中的第2條第2、3款,對於隱私、非隱私空間的區分,仍屬於傳統的定義。而依據此草案第9條第1項,司法警察針對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只要有調查必要,在得檢察官同意後,即可從隱私空間外,對隱私空間為非侵入性的監看、辨識、拍照、錄影等,最長可達三十日;只有在延長時,才必須得到法官同意。

故此法若經立法院通過,則以熱影像系統從屋外對屋內照射之行為,只要得到檢察官同意,警察即可進行。如此的規範,或許有助於警察方便使用新科技的偵查手段,但對防止權力濫用,卻會出現疑問。因警察雖必須於事前取得檢察官同意,但在檢警一體,且強調犯罪控制遠高於正當程序保障下,如此的事前同意是否流於形式,受人質疑。也因此,就此部分,實還是得參考美國Kyllo案的判決,回到法官保留原則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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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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