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共諜案無罪 北檢上訴批北院:對國安保護不如竊盜罪

▲▼王炳忠、侯漢廷(右)、林明正(左)等人,因違反《國安法》共諜案開庭。(圖/記者楊佩琪攝)

▲王炳忠(中)、侯漢廷(右)、林明正(左)等人被控違反《國安法》案一審無罪,台北地檢署提起上訴。(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和父親王進步、新思維主任侯漢廷、文宣會副主委林明正,以及陸生周泓旭等5人,被控在台發展共諜組織案,台北地院4月以未產生明顯立即危害等理由,判決無罪,北檢收判後,整理出4大項、共14點理由,質疑判決謬誤,批法院「對國家安全的保護,連竊盜罪都不如」,對全案提起上訴。

王炳忠等人2018、2019年先後遭起訴,利用「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協會」、「臺大中華復興社」等社群,又組成「新中華兒女學會四人核心決策小組」、「星火秘密小組」等團體,涉嫌替大陸在台發展組織,並執行「星火T計畫」,滲透、吸收軍人,並將支持者列冊。

但台北地院調查認為,難以認定相關社團是替中共發展的組織;所謂的組織名冊,是王炳忠等人策劃政治活動時所編列,查無其中有誰被吸收;「星火」、「燎原」等詞,則是新黨青年軍慣用詞句,不能證明是秘密組織;王炳忠在大陸地區出書、參與電視節目而有收入,也不能證明是受資助發產組織。

法官認為,《國安法》限制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自由,應在行為人對國家有具體危險時,才可以處罰,而本案被告雖主張統一,但並無對國家造成明顯且立即危險的明確證據,判決5人無罪。

北檢上訴指出判決認為,「結識潛在可能成為受招募對象」,未達發展組織之「著手」階段,等於是在說,只要來台佈建建立軍人名單及情報資訊庫的共諜,只要沒有開口詢問「要不要加入共諜組織」,都未達著手程度,判決對國基安全的保護,連竊盜罪都不如。

且王炳忠收受來自國台辦、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的款項,還曾密會國臺辦政黨局局長王育文代表人,討論發展方向,卻被法院認為,金源過少,不足以認定是接受金援發展組織,論理有所錯誤。

另外,周泓旭等人在蒐集到的資料與成果「灌水」,向他的上級機關回報,到2017年間因另案遭羈押,才沒能繼續在台發展組織,判決見解等於要求偵查機關對發展中的共諜組織視而不見,須俟該組織壯大到對國家安全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始能介入偵查,但發展不法組織的人,很少會直接標示自己的不法,希望上訴法院能綜合判斷相關事證,不要把證據割裂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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