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睡美人》控《到底愛怎麼了》侵權 大法官宣告不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首次以線上直播方式,宣示大法官解釋804號。(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首次以線上直播方式,宣示大法官解釋804號。(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歌手藍又時不滿自己創作的歌曲《睡美人》和另名王心如的《到底愛怎麼了》相似度極高,指控對方違反《著作權法》,但王心如一審獲判無罪。案件上訴後,因有多起類似案件,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大法官21日作出釋字804號解釋,宣告《著作權法》中的規定不違憲。

藍又時指出,《睡美人》一曲是她學生時期的創作,當時還曾拿Demo帶、簡譜到王心如家教她彈唱該曲。沒想到對方在2009發行的專輯中收錄的《到底愛怎麼了》,旋律竟和自己的創作曲相似度極高,藍又時因此提出告訴,控告對方違反《著作權法》「非法重製光碟罪」相關規定。王心如一審獲判無罪,藍又時上訴第二審。

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不僅本案,還有部分相類似案件,例如重製「Microsoft Windows」相關作業軟體、重製日本AV、重製雜誌內容光碟等諸多案件,均與《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規定有關,有違憲之虞,因此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由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

案經大法官會議於21日作出釋字804號解釋,認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所稱「重製」,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上開規定有關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部分,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亦尚無違背。

另外解釋文也認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有關得併科罰金之額度部分、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本文規定有關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度法定自由刑及得併科罰金之額度部分,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不在此限。」其但書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即《著作權法》「非法重製光碟罪」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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