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議員告衛福部「疫苗買不夠」輸了!法院判決打臉原因曝光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5/31提告衛福部 。(圖/記者羅志華攝)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提告衛福部,要求採購足量疫苗,法院30日判她敗訴,。(圖,資料照/記者羅志華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桃園市議員舒翠玲因不滿政府未採購足量疫苗,日前偕同家庭主流化聯盟召集人曾獻瑩,在律師陪同下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要求衛福部應於6月底前,提供人民足夠、且經世界認證的疫苗。法院30日判舒翠玲等人敗訴,因「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法律上依據」。

曾獻瑩主張,依《傳染病防治法》51條規定,政府在傳染病發生時,本來就可以緊急專案採購疫苗,只要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並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完成檢驗即可,本次提告,就是希望政府依法裁量,省去繁雜的行政程序,為維護人民生命作為。

舒翠玲表示,《憲法》規定政府應保障人民生存權,而根據衛福部於2月提出的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計畫,載明疫苗接種率須達到65%,換算下來要有2990萬劑疫苗才能達成,然而衛福部聲稱採購的3000多萬劑疫苗,目前僅有76萬劑到達台灣。

舒翠玲本次在基層反應下代表出面提告,表示很多地方政府希望採購疫苗,卻被政府限定僅能由中央執行,但從《憲法》108條中可見,地方政府有公共衛生的執行權力,《傳染病防治法》的主管機關也是在縣市府,以桃園市政府來說,無論是HPV疫苗、肺炎鏈球菌疫苗、流感疫苗、輪狀病毒疫苗,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採購,認為衛福部憑一個暫行條例,剝奪地方政府的權力並不合理。

法院認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在傳染病發生時依職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但沒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公法上權利,主管機關未購買疫苗及未為人民預防接種,人民僅是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很難說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判舒翠玲等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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