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大亨焦治國欠債遭強制執行竟移轉3飯店股權 判刑3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高等法院將焦治國判刑3月定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手握多間飯店的「飯店大亨」焦治國,因積欠一名男子2400萬元,遭對方打官司勝訴,並請求強制執行。但焦治國為免遭執行,竟將名下3間飯店的股權移轉給妻子,遭檢方以「毀損債權罪」起訴。一審判處拘役50日,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4日加重改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自法拍屋起家,焦治國目前在台北市中山區、萬華區、新北市的新店跟三峽,一共有2間飯店3間旅館,身價超過10億,但他也鬧出不少官司。最有名的案件在2003年間,當時他身為百利飯店負責人,因涉及飯店內允許性交易被判刑3年半定讞,但他竟花了260萬元找遊民頂包入獄。2011年間有一名大陸籍女子起訴,稱與焦治國同居生下一子,但最後焦治國始亂終棄,才跨海提告。此外,焦治國去年也因違規停車在新北市三峽區自家飯店前,遭人檢舉,警方到場後,焦治國竟與警方推擠,被控「妨害公務罪」。

至於本案,是他積欠劉姓男子1400萬、1000萬元2張支票債務,對方打官司勝訴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焦治國明知敗訴即將被執行,竟在2017年8月間將名下3間飯店的股權,移轉給自己的妻子。檢方因此依照「毀損債權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焦治國否認犯罪,辯稱支票後的背書被人偽造簽名。但法院根據民事確定判決內容,另外也將2張支票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認定2紙支票背面「焦治國」之簽名確係他親筆簽名。而高院認為他明知支票是親簽,竟於收到執行命令後,先在8月底聲明異議,隨後在8月28日、30日及同年9月1日,3次移轉飯店股權,確實成立「毀損債權罪」。高院最後將他改判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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