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四大媒體公協會於近日發布聲明,建議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跟Google、臉書等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以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產業分潤機制。(圖/路透)
● 江雅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
在討論數位平台與媒體分潤時,常常有人提到:數位平台之所以能享有巨大獲利,是因為他們能夠迎合消費者需要、不斷創新。換句話說,媒體內容產業要想獲利,也應該自己努力想辦法,而不是拼命要求數位平台分享成果。這樣的說法看似有理,但真是如此嗎?
壟斷市場則不利創新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oseph Stiglitz曾提到:數位平台的特色,是具有網路的外部效應,也就是說當平台的使用者愈多,人們愈是想擠到同一個平台上。因而當市場上僅有幾家大平台,就容易出現壟斷的負面效果:創新產生的利潤,會隨著平台巨擘的公司規模增加、佔掉利潤的比例愈來愈大。長期以往,不利市場產生更多的創新,會造成市場機制的失靈。
▲曾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經濟學家Joseph Stiglitz。(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Stiglitz也提到,經濟學上,十分重視價格的透明,而數位平台在市場獨大的另一個問題,是透明度不足。說穿了,這些數位巨擘的運作,對消費者來說一點都不透明。舉幾個例子:它們可以隨意針對特定的使用者下精準廣告,但消費者卻不知道自己何時被鎖定?在平台上推播的媒體內容業者,也不了解演算法的機制如何決定內容的排序。而這些不透明的機制,運作的結果卻不但影響產業的興衰、甚至能左右民主選舉的結果。
創新對社會而言固然是好的,但當市場出現壟斷力量,就不利創新。而過去幾年的經驗,Stiglitz認為,已經證明這些數位平台的缺失,不能靠自律改善。因而如今澳洲所提出的媒體議價法規範,就是一個全新的做法。
不僅是經濟學家質疑數位平台的自律效果有限。最近Facebook內部流出的文件,剛好也呼應著這樣的看法:顯示企業最重視的仍是營利增加,而絕不是改善它可能對使用者產生的傷害或是其他負面效果。
課稅以制衡科技巨擘
在日前美國國會的聽證程序中,原本在臉書內部擔任部門主管的吹哨者Frances Haugen,提出了許多臉書內部的機密文件,指責該公司早就意識到平台對青少年心理的負面影響、或是平台成為極權者的監控滲透工具,但公司首要之務並非解決對使用者的傷害,而是千方百計用各種技巧讓使用者不斷黏在平台上,以推播內容和廣告。
所以想透過平台自律改善,從過去經驗來說,恐怕緣木求魚。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Paul Romer,也提到臉書透過內容推播和內容審查,已經有影響世界政治與選舉的能力。如何制衡超大數位平台的力量?Romer認為,可以採取課稅的方式:公司規模愈大、所課稅負愈多。
▲澳洲訂定議價法或是像歐盟的數位市場法,其精神都是要推動市場建立公平的規則,以改善在地媒體與內容產業發展。(圖/路透)
這樣的稅制有利中小企業,而會抑制公司變得過大。此外,Romer和Stiglitz英雄所見略同,也質疑數位平台的透明度不足。Romer建議可要求這些數位平台公司對所有廣告留下公開紀錄,包括有多少人(以及哪些人)接觸到這些廣告,以供大眾查驗。
回到本文一開始所提出的數位平台與媒體分潤:以目前的法律架構,數位平台可以使用新聞內容營利,卻不用付費,這樣的情況雖然合法,但並不合理;此外跨境數位平台力量很大,媒體和內容產業卻失血嚴重,雙方談判能力並不對等。因而無論是澳洲訂定議價法或是像歐盟的數位市場法,其精神都是要推動市場建立公平的規則,矯正目前法律不足因應數位經濟的缺陷、以改善在地媒體和內容產業的發展。
一言以總之,新聞有價,不是要求施捨,而只是爭取應得的利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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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新聞有價,不是要求施捨,而只是爭取應得的利潤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