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網路巨擘收費》陳清河/內容市場交易複雜 平台「限制競爭行為」認定成難題

我們想讓你知道…數位平台有否運用限制競爭行為的議題涉及多個面向,主要還是數位廣告供應鏈、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三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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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議價法,公平會主委李鎂日前表示,立法所需時間長,目前則以先由媒體和平台議價著手。(圖/記者屠惠剛攝)

● 陳清河/世新大學副校長

本月初,公平會針對國內新聞媒體與大型跨國數位平台之交易議題,進行一份調查,主要目的在關切這些大型跨國數位平台有無利用市場優勢,導致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由於此一議題,除了涉及積習已久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間,能否合理共存的商業利益之外,還包括盤根錯節的新聞內容、消費、市場等廣泛層面,因此引發了各方關注。

從國際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供需利益談起

根據2020年美國眾議院的調查報告,明確指出Amazon、Google、Apple以及FB等業者,以市場地位強迫內容業者必須遵守其遊戲規則,此舉曾讓美國、歐盟、日本以舉國之力,反制大型跨國數位平台業者的壟斷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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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控亞馬遜(Amazon)、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和谷歌(Google)等公司,以市場地位強迫內容業者必須遵守其遊戲規則。(圖/路透)

除此之外,澳洲於2021年通過立法施行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案,要求FB、Google等數位平台,必須為刊登澳洲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

差強人意的是,澳洲政府通過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最後結果也僅讓澳洲確保新聞業為自己產製的內容得到合理的報酬,進一步去協助維持澳洲公益新聞。

此一個案,印證了市場總是形勢比人強的事實,雙方只能在各取所需中尋求妥協的作為。

反觀台灣數位廣告市占率的具體數據,現有國際大型平台業者尤其是Google與FB,兩家網路科技公司的占比已達六成至八成,在市場整體營收數據中取走大半以上的利潤。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供需之間的商業考量

內容平台與傳輸平台上下游的機制,原本就如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之間的交易行為;主管機關對於百貨公司與專櫃廠商間交易行為之處理原則,開宗明義就針對大型流通業者在掌握一定通路權力下,是否濫用其優勢市場地位,而對上游業者所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尤其對重要交易資訊之明確揭露,需維繫在以維護交易秩序並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的關係。

然而縱使有如此明確的規範,對於實體交易的情境實際上仍存在諸多非外人所理解的糾結,更何況是本文所探討的媒體內容交易,其中必然有更多爭議之處。

例如類似遊戲業者必須配合平台數位稅所導致的消費糾紛,以及音樂串流軟體透過App Store訂閱,需讓平台業者決定收費額度,只要業者不配合就下架的情事已屬常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供需之間的商業因素當然更為複雜。

審視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的相關因素

觀察本次公平會所提出的問卷內容,包括新聞媒體數位轉型、新聞網站主要營收來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包括搜尋引擎、社群網路、入口網站、影音網站、即時訊息等數位服務供應商之合作情形;數位平台發展對新聞媒體對新聞網站之網路流量、訂閱人數、廣告營收等數據之影響。

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間每日流量、瀏覽次數、觸及次數,有多少比例係來自數位平臺之轉介之依賴程度;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之數據蒐集,諸如演算法或其他使用者行為追蹤技術之情形等相關面向。

如前所述,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之交易所衍生的因素確實頗為複雜,主管機關必須先確認行為面是否有不公平競爭,才能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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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平會答詢時指出,「媒體分潤」將出現在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中。(圖/路透)

雖然,公平交易委員會礙於立法院的督促,已開始準備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組成任務小組先確立Google、FB的市場界定、市占率計算,跟廣告商、消費者及新聞媒體之間的關係,但是基於媒體、廣告與平台之間要如何分潤以及成本計價的比率,仍須回歸市場議價的作為。

因此公平會也承認,對於後續是否要成立獨立基金分潤,或是促成媒體業者聯合協商分潤,兩項方案尚難有所共識。

由本文的分析不難理解,數位平台有否運用限制競爭行為的議題涉及多個面向,主要還是數位廣告供應鏈、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三者的關係。如嘗試立法加以規範,由於將牽涉數位發展政策、廣告刊登規範以及智慧財產授權等相關主管機關的權責,縱使公平會有心面對此一議題,後續是否能順利制訂專法,恐仍待產官之間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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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河專欄

陳清河專欄 陳清河

世新大學專任教授兼任副校長,曾任世新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臺灣電視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對於傳播產業有卓越貢獻,屢屢在大學院校舉辦大型產官學的研討會,推動傳播產業在法律、科技和管理與時並進,至今仍為各界所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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